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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证监局关于改进上市辅导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豫证监发[2012]322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0.17 【实施日期】201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证监局关于改进上市辅导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证监发〔2012〕322号)
辖区各拟发行人、相关辅导机构、其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号),规范发展资本市场,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进一步明确辅导监管工作程序,建立辅导备案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辅导工作效率,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发挥一线监管的优势,从源头上提高河南辖区上市公司质量,我局制订了《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工作指引》,现就改进辅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准,建立辅导备案制度 1 / 2
(一)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9年证监会令第63
号)的规定,辅导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拟发行人发行证券并上市提供服务,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障碍或者变相增加行政许可。
(二)辅导工作是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各辅导机构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辅导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三)拟发行人应当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6年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证监会令第61号)等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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