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
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九)xx xx供水:
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体育: F1赛车场。 (十一)金融
xx、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9 / 16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2.民航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二)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中央项目。 (三)外商投资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四)境外投资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四、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10 / 16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
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不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跨市(州、地)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二)能源 1.电力 水电站:
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总装机容量
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项目;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项目。
电网工程:110千伏(含)以上—330千伏(不含)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2.煤炭
煤矿:
除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外的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煤炭液化:
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11 / 16
3.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2.公路 公路:
省规划高速公路和跨市(州、地)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市(州、地)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4.民航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四)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12 / 16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