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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进行修改,将集体出资组建的经济实体也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畴。)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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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进行修改,增加“自主经营管理”的内容)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进行修改,表述更加简洁和科学,原文第五条合并到本条。)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治、法治。
(修改说明:原文第六条修改而来,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增加“民主”内容。)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
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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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修改说明:本条文界定集体资产范围,按省条例第八条原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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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村级集体资产(经济联社及其经济实体所有的集体资产简称“村级集体资产”,下同)属于经济联社全体股东所有,社级集体资产属于经济社全体股东所有。
农村集体资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将集体资产登记到个人;不得擅自将集体资产登记到其他经济主体名下。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进行修改,增加资产登记的内容。)
第八条 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集体资产管理。
(一)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村级集体资产由村级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经营管理。村级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由村改制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经济联社董事会组成。
(二)社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社级集体资产在经济联社领导班子监督指导下由经济社理事会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经济联社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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