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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于已售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门应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可以选择修复、报废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艺流程、设备摆放等因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制度。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仓储部门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
企业应当重视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第二十三条 存货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成本。 第五章 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
企业生产部门、基建部门领用材料,应当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的领料单。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
库存商品的发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大批商品、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得到特别授权。仓库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出货物,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销售部门和财会部门核对。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发出存货的流程,落实责任人,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之情形。 第六章 盘点与处置控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选择适当的存货盘点制度,明确盘点范围、方法、人员、频率、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存货、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对于特殊存货,可以聘请专家采用特定方法进行盘点。
第二十九条 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仓储部门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存货的残、次、冷、背等情况。
仓储部门对残、次、冷、背存货的处置,应当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存货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当反映存货的特点及企业内部存货流转的管理方式,防止通过人为调节存货计价方法操纵当期损益。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存货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仓储部门与财会部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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