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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电厂二期(2*600MW)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文件
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单位的许可。 38、利益的冲突
除非项目法人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9、通知
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合同专用条件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0、出版
除非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监理单位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项目法人的批准。
九、争端的解决
41、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索,应在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2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2、仲裁
由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合同或使之无效,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根据合同专用条件所订的合同生效日期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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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件
A、参阅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
说明:合同专用条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必局限于以下条款。 1.1 “项目”是襄樊电厂二期(2×600MW)工程全过程监理。
10.本合同监理费用按中标价格包干使用,除办公用房、居住用房和办公用通讯设施由项目法人提供服务外,其他要求由项目法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均需由监理单位支付费用。
14、 项目法人决定派 为本工程项目代表,监理单位决定派 为本工程监理代表。 17、 责任的期限为合同的有效期。
18 赔偿的限额: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16款有关双方责任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合同价的20%。
19、项目法人不要求监理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保险。如监理单位办理保险,项目法人不承担费用。
21、 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30、支付的时间:(按第三章附件C执行)。 31、合同规定的货币:人民币
32、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向第三方支付对监理单位的收费 。 34、语言、法规及监理依据 34.1 本合同适用语言为中文。 34.2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34.2.1 国家关于建设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34.2.2 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34.2.3 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
34.2.4 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签证; 34.2.5 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说明书;
34.2.6 与项目法人签订的本工程的设计、施工供货等有关合同; 34.2.7 本合同及附件。
35.本合同商定的报酬为固定包死价,不因国家政策、法规、物价或服务期的变动而变动。 37.监理单位利用本项目监理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或无实质性修改后)进行商业性服务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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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与项目法人分成。 39、通知
项 目 法 人: 项目法人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号 码: 监 理 单 位: 监理单位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号 码: 40、出版
监理单位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须得到项目法人的批准。 41、仲裁规则:由仲裁机关制定。
仲裁机构:襄樊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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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附加条款
1、 协调
鉴于项目管理体制的特点,项目法人应负责项目所在地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外部条件的协调工作。 2、检测费用
对于工程所用的重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发生疑问时,监理人有权要求责任者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送指定的检测单位复试,并通知承包商。若复试合格,费用由项目法人负责,否则由承包商负责。但这种复试应得到项目法人认可并通知承包商。
3、监理工作的考核与奖罚
3.1 合同价款75%作为基本监理费。另外25%按 以下原则予以考核兑现。
3.1.1 建设期质量、工艺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由于被监理单位未执行监理单位意见,导致质量、工艺不能满足达标投产要求的,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3.1.2 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由于业主提高标准或不可抗力原因及设备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费不予扣除。
3.1.3 在工程监理范围内未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3.1.4 静态投资能得到控制,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因业主提高标准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静态投资超支,监理费不予扣除。监理审核的单项工程结算费用与招标单位聘请的审计部门审核的单项费用差距5%以上时,扣除该项费用差额的30%,从监理费用中扣除。 3.1.5 “两管理、一协调”内容具体、落实得力,分别支付总监理费的3%、2%,否则扣除。 3.1.6 工程全部实现达标投产,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3.1.7 在工程2号机组移交试生产后一年内,若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5%,否则扣除。由于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未执行监理单位意见而导致的事故,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3.2 奖励
3.2.1 工程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3%奖励,主体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5%奖励。
3.2.2 工程因监理建议被采纳而节约投资并形成经济效益,方案性建议按节约投资额的2-3%奖励;施工图阶段监理按节约投资额的5-8%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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