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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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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8 1:23:39

料后,将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当地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二)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下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第二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受理其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现场审查:

(一)新建企业首次申请和涉及许可范围变更申请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组织或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

(二)申请到期换证企业需要现场审查的,试剂分装企业、蓄电池企业、复配农药加工企业、无合成树脂生产的涂料及油墨加工企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其余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具体审查时间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受理状态后确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视情组织抽查。

(三)申请法人代表、地名、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不再组织专家现场审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经县级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在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后,直接办理到期换证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四)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免于现场审查的申请到期换证企业,由当地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符合安全条件、文件资料实质内容无疑问),可不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直接予以到期换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查。

第三十二条 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时,审查专家应当在省危险化学品专家库内选择邀请,原则上每次参与现场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聘请参与现场审查的专家,应当避免出现专家与被审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或项目设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现场审查时,应当明确审查组及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审查组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要求逐项审查。

现场审查应当经过听取企业有关情况介绍、查看资料台帐、现场实地核实、询问陈述、审查组讨论形成意见等工作程序。

现场审查专家组应当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要求,逐项审查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的符合性,企业总平面布置规范符合性、总图布置与现状一致性,评价描述分析、评价定性定

量描述、工艺设备设施与实际情况相符性,评价报告依法依规情况、评价整改意见和确认对应完整情况、评价结论确定性等内容。

专家组应当为审查组提供结论明确的专家组意见,审查组应当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如实提出结论明确的现场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查组形成现场审查意见后,应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宣读具体意见。如有具体整改内容的,应当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情况反馈单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五条 组织现场审查意见整改确认时,必须有现场审查组成员参加。整改确认须按照审查意见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并明确最终确认意见,确认意见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寄(送)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

整改确认涉及专业性内容时,可以由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先出具整改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组织现场审查的单位,应当在审查书上出具受委托单位的具体意见,并签署盖章。

第三十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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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后,将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当地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二)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下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第二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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