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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推进,切实预防建设工程领域发生腐败现象,根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一把手3+X不直接分管”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一把手3+X不直接分管”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执行工程项目管理各项制度,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机制,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工作机制 (一)领导机制
按照的要求,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公开公正”的工作机制,每一个项目明确专门的负责人,成立专门的明确负责人,由主要领导督查,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办。
(二)决策机制 1、项目储备管理程序 2.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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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价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等服务的采购,单价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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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或议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
1.标底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司公开询价比较后直接发包,公开询价及邀请竞争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2.标底在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含三十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司项目领导成员及专家成员公开邀请招标,并报上级监督部门备案,邀请招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3.标底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按《重庆市江
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委托办
理招标工作。
(四)工程招投标监督
1.公司“一把手”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2.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需及时向公司领导班子和员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3.局监审室负责开展招标检查,并设立投诉举报受理通道,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4.局监察室负责对招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凡违规者由局监察室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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