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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稳定、速度较快,政治体制得到不断完善,人们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但与此同时,政府腐败现象频有发生,数量、金额呈有增无减的趋势。这也充分说明了仅仅在道德层面上谈廉洁在我国是行不通的,或者说是收效甚低的。正如党在十五届六中全会中指出的:“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要服务大局,整体推进,从严要求,标本廉治,坚持一靠教育,二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不良作风”[1]。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道德教育的效力是低下的,即“道德建设作为防腐败的第一防线,却是脆弱的”[2]。因而我们应该求助于更高一层——行政道德法制化,从法的高度出发给予政府人员充分飞威慑力,在法律的层面上指导和约束政府人员的从政理念和从政行为,最终升化到他们的心里,成为政府人员内在的行为准则。而要想建设行政伦理法制化,必先从其概念从发,对域外成功实行伦理法制化的国家进行分析、思考,从中获得借鉴,从而制定在我国切实可行的行政伦理法律体系。
一、 行政伦理法制化的概述
近年来,行政伦理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呢?行政伦理法制化是一条有效的途径。而对行政伦理及其法制化概念的确切界定,是进行行政伦理相关研究的前提。首先,需阐释行政伦理及法制化的相关概念。
(一)行政伦理法制化的含义
1.行政伦理
关于行政伦理的概念,理论界的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行政伦职业道德说,即政府管理也是一种职业,而职业都具有其自身的职业道德与规范,进而行政伦理就是政府管理过程中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的总和。(2)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行政伦理就是关于公共行政系统以公平和公正为基础的行政伦理价值观、行政伦理理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3)从行政伦理和其他职业的区别性出发,指出了政府组织制度安排的不同,并将行政伦理划分为政府组织伦理、政治家个人伦理和政治官员个人伦理三个层次。(4)普雷斯顿认为,“伦理学问题就是关注什么是公平、公正,正义或善,关注我们应该做什么,而不仅仅关注具体案例是什么,或什么是最容易接受的,或什么是恰当的和权宜之计”[3]。
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可借鉴性,但要准确地界定行政伦理的概念,还需要从行政与伦理两个概念入手。行政,一般可定义为具有社会公共权威的公共部门为实现特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和。而伦理自古就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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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社会关系中符合某种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是社会环境下人们的道德行为、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周奋进在其著作中指出:“行政伦理指的是行政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定遵守的伦理理念、伦理行为、伦理规范等。”[4]这概念兼顾了个人层面和整体层面的行政伦理。在此基础上,行政伦理是特殊领域中的角色伦理,行政伦理或者以行政系统为主体,或者以行政管理者为主体,是针对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的社会化角色伦理原则和规范,是对行政活动中对与错,合理与否进行判断的依据。 2.法制化
法制,在我国古代一般被界定为设立规范,形成制度,使人们行动时有所遵循的内容。而在现代其涵义也有所扩展:根据我国学者陈晓辉在《法制与法治的辨析》中分析的,法制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泛指国家的法律及制度;二是特指统治者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物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方式。进而得出,法制化的过程就是某项事务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不仅仅包括为该事务管理立法,时期具有法律依据,而且包括设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司法机构对其进行执行和司法审判等。 3.行政伦理法制化
从法制的意义上看,所谓行政伦理法制化,就是通过法律对行政伦理的各项活动、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规范,将行政伦理的一系列技术方法、协调手段、行为方式、步骤和程序法律化,为公共行政伦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而对于人的约束主要来自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道德,作为社会规范,一方面通过他人的督促或监督予以遵守,另一方面则通过内在修养形成道德原则、意识以达到约束自身的作用。但从效力来看,或多或少存在着自身的缺陷:一方面他们的监督缺乏强制性,被监督者从与不从,完全凭借主观意愿;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作为“经纪人”的人们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二容易忘记或故意不遵守那些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道德准则。由于政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特殊,要想保证行政人员遵循道德规范,还得从两方面出发:一是强化政府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完善各种监督制度;二是将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行政伦理法制化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在内容上,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定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伦理要求,明确要遵守的基本道德义务。这就需要明确哪些道德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根据美国学者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分为义务道德和愿望道德,义务较低层次的社会规范,而愿望道德是最高层次的。因此,行政伦理法制化的内容将主要是“义务的道德”,否则会出现富勒所指的各种“造法失败”中的一种,即“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做超出他们能力之事的规范”[5]。(2)行政伦理法的执行。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都需要相关部门去实施、执行。行政伦理的执行,需要一个参考标准,即怎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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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法,如违法需要收哪些法律的制裁,受怎样的制裁,又是需要怎样的执法程序。(3)对行政伦理法执行主体的监督。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管理者容易滥用权力。艾克顿也有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必须加强对行政伦理法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不仅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正式监督;也包括诸多新闻媒体、政党及公众的飞正式监督,以保证行政伦理法的有效执行。(4)公民教育。法律的出台少不了公民的参与,因而对公民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是行政伦理深入人心,才能使政府工作人员依照相关准则,这也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也是实现公众对政府更好监督的途径。综上所述,这四个范畴就行政伦理法制化的主要内容,在行政伦理法制化过程中也得着重注意这四方面的建设。
(二)行政伦理法制化的研究现状
1.国外方面
国外关于行政伦理的研究基本始于20世纪,在初期受科学主义的影响。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也伴随着理论的发展而发展着。行政活动被列入科学的事实领域,而伦理却归为价值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两者是无法融合的而失去了两者的内在联系。在此影响下,大多行政学者也摆出“技术理性,价值中立”的态势。20世纪50年代,在行为主义革命的推动下,这一理论达到了高潮,行政学和伦理学断然割裂。在行为主义研究方法盛行十几年后,许多学者也开始反思这一方法的妥当性。
直到60年代,世界局势的动荡不安,及美国不断出现反对越南战争、反贫穷和反种族歧视等一系列伦理问题的出现,加速了人们对行为主义的思考。在1949年,新任美国政治学会会长的戴维·伊斯顿发表了《政治学的新革命》就职演说后,才逐渐将行政和伦理重新联系在一起,这也标志着步入了后行为主义革命时期。而在行政管理学领域,1968年由著名行政学家沃尔多发起召开的“明诺布鲁克”会议,开始了在行政研究引入价值因素,即伦理。之后,随着后行为主义革命的不断深入及相关理论的研究,使行政与伦理的融合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另外,20世纪70年代美国发生了臭名昭著的“水门事件”,使美国人们深感政府道德问题的严重性,及规范政府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伦理的重要性。这迫切需求政府对行政伦理建设采取制度化。
西方在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通常借助于立法途径得以实现的,从西方立法体系及立法层面来看,行政伦理法制化的路径有三[6]:一是先制定公务员行政伦理基本法,然后再根据基本法的基本准则制定各种单项法规,从而逐步构成公务人员伦理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如韩国的《大韩民国宪法》规定了公职人员总的伦理标准是:基于民国利益的价值基础之上为全体国民服务。宪法规定的这种伦理精神又具体在《国家公务员法》、《公职人员伦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得以具体体现。二是公务员伦理制度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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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制定的各种公务员法律法规中。如日本的公务员伦理制度主要包含在《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惩戒规则》等具体法律与规则之中。三是除了制定有关的公务员法律法规外,又制定了公务员的道德法或道德准则。美国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早在1924年,为了反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美国国际城市联合会通过了《行政人员伦理法规》,1958年,国会制定了旨在约束“所有政府雇员,包括官员”的《政府工作人员伦理准则》;1978年又通过了《美国政府伦理法》,完成了美国行政伦理建设的法治核心内容。在权力体制内,他们在不同部门与领域设立了诸多监督部门与职位,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渠道,发挥了积极的监督作用。不难看出西方对行政伦理法制化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得以深化,而且在实践中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行政伦理的法制化,就各国的历程来说,立法导向已经成为了西方预防与摆脱公务人员行政伦理失范的惯性思维。
综上所述,在西方政府行政实践从一个“E”(即单向度的“效率”)向量个“E”(即双向度的“效率”和“伦理”)的转换过程中,行政伦理建设呈现出管理化趋势,并沿着这种一条轨迹运行:制度规则上,行政伦理建设凸显立法导向;实施路程上,行政伦理建设拥有众多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上,行政伦理建设运行于多元化监督主体的视线上。根据王伟教授的分析,目前有较为完备的成文的行政伦理法的国家包括美国、日本及韩国。随着这三个国家行政伦理法制化实践的成功和不断深入,各国的行政伦理研究也将更多目光投入到行政伦理学领域中。西方其他国家也逐一效仿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新西兰,澳大利亚等。 2.国内方面
相对国外而言,我们对行政伦理的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更准确的说,应该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张康之教授出版了《寻求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后,国内对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开始盛行。而具体到行政伦理法制化的研究,只是近几年才兴起的。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对外面行政伦理法制化状况的介绍。如王伟教授出版的《行政伦理与廉洁政府建设》、《谈美国的行政伦理》,都是以域外作为借鉴并结合国内现状对行政伦理与廉洁的研究。二是探讨对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的可能性、必要性。行政伦理法制化的必要性:行政伦理法制化实现了强制与教化的统一,有助于克服个体道德意志的有限性;是传播行政伦理的有效途径,弥补了伦理道德的非全能性;符合伦理道德的养成规律,有助于实现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有助于实现公务员“个体善”向行政组织“群体善”的转化;行政的特殊地位使行政伦理法制化显得尤为重要。三是对我国行政伦理立法的研究。这部分相对较少,而且停留在分析与建议阶段。如华东师范大学的蒋云根教授在其《以德行政与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中提到的关于我们现阶段进行行政伦理法制化的三个主要环节:①加快行政伦理立法,完善行政伦理法制体系。依法规范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②设置行政伦理管理机构,强化行政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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