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协议书范本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期权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期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不接受投资者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交易; 4、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按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经纪服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本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期权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遵守乙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5、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期权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甲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交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不得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在本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甲方的交易权限。甲方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乙方更新。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置备期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乙方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提供网上查询等方式供甲方查询乙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甲方可以向乙方询问上述材料及其内容的含义,乙方应当予以必要解释。
第二章 开户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及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须到乙方柜台办理。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合约账户的,其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须同样指定在乙方并委托乙方托管、结算。
第八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当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理开户。
第九条 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以及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第十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户前应当如实填写《期权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通过乙方根据要求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设合约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本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开设合约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照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 甲方提供的开户材料完整,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乙方为甲方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实名合约账户号码,并为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合约账户,仅用于期权合约的交易,不可用于证券现券交易或者存放证券现券。甲方合约账户未完成销户的,不得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转指定或者销户业务。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放甲方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与行权交割等的资金。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期权交易进行前端控制、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十六条 甲方开设合约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
甲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如实提供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开户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乙方根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的交易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根据其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结果、股票期权知识测试分数以及具备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核定甲方的交易权限。
第十九条 甲方申请调高交易权限级别的,乙方根据上交所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甲方申请符合条件的,乙方对其交易权限级别进行调整。 甲方申请调低交易权限级别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前以电子或者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 甲方提供的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有根据认为甲方不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条件的,可以调低甲方的交易权限级别。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核定、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的,由乙方在其柜台交易系统中设定或者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并以书面形式与甲方确认。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核定或者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委托。
第二十二条 甲方合约账户内持有持仓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合约账户的销户,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交易委托
第二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名义按照甲方交易指令为甲方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期权交易客户端、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以下简称交易指令)。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上交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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