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
有限合伙人提前退伙(退伙开放期除外)的应视为违约,应一次性支付退伙出资部分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未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日支付欠缴出资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或向执行合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由普通合伙人代表原全体合伙人签署。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页为签署页) 普通合伙人(盖章):
____年___ 月__ 日
有限合伙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证件号码(如个人):_____年_____ 月____ 日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合伙人
感谢您加入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入伙协议。在您签署入伙协议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执行合伙人特别风险提示:由于本投资的特定目的,有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 (1)法律、政策风险在管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的变更,并因此导致财产损失等风险,并可能对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害。 (2)经营管理风险
由于本基金资金用于以股权方式投资,所投资公司可能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及诉讼、仲裁等原因导致利润下滑,造成有限合伙人获得利益较低或不能获得利益的风险。 (3)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经营发展可能因此产生一定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
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基金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而造成的风险。
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郑重提示: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即由合伙人交付的财产以及由普通合伙人对该财产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执行合伙人违背合同、处理事务不当使合伙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基金财产承担。在签署入伙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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