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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控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十五、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min,进风巷净断面8m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回采工作面上遇角仍存在瓦斯频繁超限时,按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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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3、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4、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5、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6、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十六、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十七、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十八、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通风科(科、队)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审批,贯通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十九、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101条、102条的规定。
二十、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二十一、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二十二、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巷。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二十三、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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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二十四、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进、回风巷贯通,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二十五、井下机电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可以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有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进行瓦斯检查。
井下掘进工作面、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或需要检查的其它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无人工作区域,对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及其检查次数有矿总工程师负责决定,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确定检查次数。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进回风巷之间、进风巷之间、回风巷之间的挡风墙应定期检查瓦斯及其完好情况。
二、炮掘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工,随时随地检查入风、煤头、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分区回风巷等地点的瓦斯浓度。并负责分管区域放炮时的“一炮三检”工作。
巡检瓦斯检查工负责检查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等地点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其它分管区域按规定次数检查。(井下所有打钻地点必须纳入正常瓦斯检查范围,悬挂瓦斯检查牌板,作业时必须悬挂大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在掘进通风巷道内设置钻场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矿总工程师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生产情况,合理划分和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区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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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检查路线、内容、检查时间和次数,通风部门每月制定矿井及各区域巡回检查图表,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临时增减、变更瓦斯检查地点时,必须在矿井瓦斯日报中注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变更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工必须带全检查工具,严禁带非防爆电子表进行瓦斯检查。
瓦斯检查工施行“三八制”工作,巡检工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2小时40分;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10min,工作面专职瓦检员要随时检查工作面及其进回风流的瓦斯浓度,每班必须填写3次记录,间隔时间为2小时40分钟,误差不超过5分钟。
四、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作好记录。同时检查所负责区域的通风、瓦斯、防尘设施和监控断电装置运行情况,达到无瓦斯超限,无积聚,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进行汇报处理。瓦斯检查工应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检查图表和牌板上。每个检查地点内容主要是瓦斯、二氧化碳、温度及检查地点的探头读书。
五、瓦斯检查工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有不少于2m长的胶管和检查棍。 检查煤仓瓦斯时,以胶管伸入煤仓2m为准,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附近20m内电器设备运转,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电器设备运转。
六、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明确瓦斯检查牌板悬挂位置(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m范围内的进回风流内)。严禁二个工作地点共用一块瓦斯检查牌板。
瓦斯检查工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图表上,且对该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的数据进行对照,并将传感器显示的数据和对照数据一并填写在图表和瓦斯检查牌板上。瓦斯检查工班中、班后要向通风调度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七、瓦斯检查工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专职瓦斯检查工在工作面交接班。交接班时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需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交班。瓦斯检查工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未处理完瓦斯,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八、瓦检班长上岗前要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工、巡回瓦斯检查工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协助处理问题;班长在班后必须及时汇总情况,并汇报通风调度和值班干部。
凡通风系统干部下井遇到瓦斯检查工必须审查图表,发现隐患问题必须协助瓦斯检查工进行处理和提出处理意见。
九、严格执行瓦斯巡回图表检查制,班长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图表并交回通风科;通风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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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每天审查全部图表,并签字、注明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通风调度要每日填报“矿井通风瓦斯日报”等调度报表,经通风值班干部和通风科长审阅签字后,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填写的主要内容是当日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风量、瓦斯等情况。当日值班干部和通风科长要认真审阅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通风调度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重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情况(以各点全天最高瓦斯浓度为准)及当日重点工作。
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矿调度室负责将矿长、矿总工程师批示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十一、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检查工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瓦斯情况的要给以严肃处理。
十二、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生产工作经验,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操作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通风科负责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及时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密闭、风窗等设施,并建立通风设施台帐。
二.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构筑永久性风墙,距巷口不得大于5m,并在挡风墙前作标识。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之间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
三.永久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四.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严禁运送物料时撞坏通风设施。
五.永久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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