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第十七章 经济诉讼
? (一)经济诉讼中的证明
? 经济诉讼中的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证实案件事实的活动。
? (二)
? 经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所承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
1、举证责任的承担
? 举证责任的承担是指由何方当事人负责向法院提供证明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 (1)举证责任承担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注意:经济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在诉讼过程中,它也可随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转移。 ? (2)举证责任的倒置
? 它是指举证责任不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是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只是在法律规定的那些特殊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实行,其意义在于,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判,保护那些提出诉讼主张但举证能力较弱的一方当事
? 2、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也未能调查收集到能够证明当事人诉讼主张的证据,那么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3 ? 在经济诉讼中,人民法院是证明活动的主体,它不负有举证责任,只负有证明责任。
? 在经济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履行其证
明责任,必须履行两项具体职责:一是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二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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