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四)推选监标人。项目经办人宣布在投标人中推选不少于2名代表作为监标人,推选出的监标人应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七条 名单公布。项目经办人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名单,其中唱标人、记录人为项目评审处人员。项目经办人、唱标人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八条 检查文件。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如实报告投标文件的检查结果,其他投标人如有异议须当场举手提出。
第十九条 公布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未公布采购预算(标底)的,由项目经办人在唱标前现场公布本项目的采购预算(标底)。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预算(标底)应当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公布前应该密封完好,现场拆封。采购预算(标底)未加盖采购单位公章、未密封的,项目经办人应当拒绝公布,并中止开标唱标。采购预算或标底与采购项目委托函不一致的,以现场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条 组织唱标。唱标人按《投标人签到表》的签到顺序逐个开启投标一览表,依次进行唱标,并当场以投影显示或板书等方式向所有投标人公示,记录人如实填写《唱标记录表》(见附件8),其中投标人报价部分必须唱两次,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
目可不在现场逐一唱标,但应向所有投标人发送电子邮件或采取网上开标等方式公开开标信息。
第二十一条 核实报价。投标人代表核实《唱标记录表》,确认唱标结果无误后,投标人代表按唱标顺序依次签字确认,同时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对唱标结果和开标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开标结束
(一)项目经办人宣布开标结束,播放专题宣传片。 (二)投标人代表退场。 (三)封存投标文件。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评标前半小时前到达评标现场,并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 开启监控设备、计算机、投影、音响、打印机等设备,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二)播放有关专题宣传片。
(三)摆放相关资料(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评分细则、评标专家誓词、评标打分表格、评标报告、文具等)。
(四)领取专家劳务费。 第二十四条 签到
由项目评审处组织评审专家填写《评审专家签到表》(见附件9),经核实身份后发放评审证件;对未能按时到达评
审现场的专家,应要求其写明理由;对于迟到时间2小时以上的评审专家,可拒绝该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第二十五条 介绍项目情况。由项目评审处的采购项目经办人简要介绍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开标情况、预算及分包情况等。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宣布纪律。项目经办人现场宣读《评标现场纪律》(见附件10)和《评审工作应当回避的情形》(见附件11)。
第二十七条 收存手机。项目评审处提醒现场所有人员将手机关闭或调成静音状态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项目评审处可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报监管处并经中心领导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推选组长。专家自我介绍并推选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由评审成员在专家范围内(不含采购人代表和经济类专家)民主推选产生。
第二十九条 专家宣誓。评审组长带领评审成员宣读《评审专家誓词》(见附件12)并签字。
第三十条 发放文件。项目评审处项目经办人现场拆封投标文件,交由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家评审。项目评审处现场宣读《评审工作步骤和要求》(见附件13)。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进行评标。评委之间不得互相询问,应根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文件解释。评审委员会因对采购文件有不同理解或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的,项目评审处项目经办人应及时报告,并组织解释。项目评审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家讨论。
第三十三条 评审澄清。评审委员会如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
第三十四条 复核结果。项目评审处项目经办人应提醒并要求评审成员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应对其商务、服务、技术及价格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同时将评审成员对每家投标人的打分情况在评标现场进行公示并作纵向比较,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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