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法课件
三、管辖异议权:《民事诉讼法》127条、《若干规定》第5条
(一)概念: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法律规范:1995年最高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时间有例外)
例外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债权人按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准许后,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注意:对该种情况,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应当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在裁定未生效之前,法院不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2)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对该裁定再审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思考:原告的管辖异议权?
一、争论——原告管辖异议权的存否
“否定说”认为,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一,原告是向受诉法院主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存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问题;第二,《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从立法的旨意看,是仅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为原告与提交答辩状无关;第三,原告对管辖有异议的情况只可能发生在共同诉讼中,且只限于受法院追加而参加诉讼的原告,但原告为二人以上时,一人之起诉行为的效力应及于其他的共同原告,而不问其是否系案件受理后才被追加。
“肯定说”认为,原告有权在特定情形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章武生教授认为原告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其一,是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待法院受理后,始知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进来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其三,是受诉法院认为被告的无管辖权抗辩成立,或依职权提出自己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原告对移送管辖的裁定提出异议。
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对于原告的管辖异议权在认可的情况下给予必要限制,将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法律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7月28日《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规定:有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2、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66条有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限定——原告管辖异议权的范围
1、误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原告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2、针对法院做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裁定原告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3、法院做出管辖权转移的决定后原告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4、对于级别管辖原告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三、重构——期待中的原告管辖权异议制度 (一)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范围。
具体应包括:1、受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而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时,原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对于法院转移管辖权的行为,原告有权提出异议。3、对于级别管辖,原告有权提出异议。
(二)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次数。 (三)原告提出管辖异议权的期间。
原则上当事人应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前提出,但如果导致管辖权异议的事由是在案件进入实体阶段后发生的,也应该允许原告提出异议。
(四)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处理机制。
借鉴国外解决管辖权争议过程中的附带诉讼模式,通过提升在争议解决程序当事人主导地位的方法,如规定当事人的选择权、听证程序,杜绝书面审理等,充实对当事人管辖异议权的保护。
(五)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稳定性。
(六)对原告滥用管辖异议权的防御制度。
我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借鉴法国“败诉处罚”制度,对于提出异议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科处一定的罚款。如果该方当事人对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有过失,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上诉法院还可以做出裁定,要求其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案例1
200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题]
(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 (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案例2
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对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六专题 怎样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和举证责任理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三大基石 民事案件分为两类:
1、非讼民事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督促案件
2、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在两种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称谓不同。 案例
思考:什么是当事人?
案例:甲的婆婆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甲和乙(王某的儿子)离婚。此案中谁是当事人?
一、对当事人的一般界定
(一)外国学者对当事人的界定——两个层面 1、实际诉讼当事人
特点:程序上的概念;不考察他与诉讼标的的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承认诉状记载的起诉人,被诉人为当事人,法院才有根据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因为,即使法院要驳回诉讼也需要由当事人承受该审判行为的后果。
2、适格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当事人 包括:
(1)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主体; (2)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的第三人,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 (3)因自己的权利义务与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某种联系而要求本案判决并取得主体法定权益的人。如第三人。
(4)公益上的当事人,如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
(5)被权利关系主体赋予诉讼实施权的第三人,如选定当事人。 3、二者关系
(1)实际诉讼当事人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2)适格当事人如未参加诉讼就不具有实际诉讼当事人身份。
(二)我国学者对当事人概念的界定
1、传统观念
(1)利害关系当事人说。认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a.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b.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c.直接利害关系人。
(2)权利保护说。认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 2、新观点——当事人即程序当事人 (1)承认程序当事人的理由
A.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与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在客观上可能是分离的。《民事诉讼法》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上看,都很难要求并保证起诉人在诉讼当中所列的当事人与经法院审理之后认定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真正主体完全对位;
B.民事诉讼的宗旨和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其解决不仅是对纠纷的客体而言,也是对纠纷的主体而言的,应当给予纠纷的实际争议人以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C.确定一个当事人是不是争议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并不是一目了然的事情,法律允许那些客观上已是诉讼当事人的纠纷主体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以便他们通过行使诉讼权利以有助于法院查明他们是不是争议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
(2)程序当事人的构成要件
A.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排除冒名者 思考:对“冒名诉讼者”如何处理?
完全不予承认。冒用他人真实姓名或捏造姓名起诉者,被冒用者无起诉的意思或根本不存在,应以诉不合法裁定驳回。
予以更换。法院查明冒用情况,通知被冒用者,如果被冒用者在得知法院通知后,同意进行诉讼,则冒用者退出诉讼,诉讼重新开始。
B.向法院请求确定私权或其他民事权益的一方及其相对方。 C.在诉状内明确表示。 (3)新观点的意义
第一,寻求独立的程序地位,扩展权利保障的空间。 “凡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人,就是当事人。”“诉讼当事人可以不是利害关系当事人或合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合格当事人可能要败诉,甚至可能从庭审记录中被取消资格。但在此之前,他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并且具有程序法上的地位所生效力。” 司法功能:A、实现实体法;
B、生成实体法。如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尚未颁布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诚信原则,给予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受害人以救济;对于侵害名誉权的侵权案件,先通过判例,后来又通过司法解释将名誉权扩充至隐私权。
第二,提升程序的自治性,保障诉权的行使。
起诉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案件即应系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法》108条要求“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暗含了对起诉进行实体审查的要求。——废除受理程序
(三)当事人基本结构:原告和被告
1、“两造对立”的当事人结构 (1)一审——原告和被告
(2)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审判监督程序
适用一审程序——原审(原、被告、第三人) 适用二审程序——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
(4)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两造对立”——基本形式,不排除特殊情况下三面诉讼的存在。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