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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防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X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X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X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追责,县级有关部门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由县人民政府追究其行政责任,县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委或任免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案件和事故查处、执法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督办和考核等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或下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启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 或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责任追究清醒的,应启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条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过必究、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 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工作政策;
(二)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工作考核; (四)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五)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新闻报道及舆论监督;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法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
(二)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按规定权限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三)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窝点;
(四)负责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协调处理工作;
(五)按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安全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六)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
(七)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明确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农水科技、经贸、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行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
照法律、法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发现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职责分工由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监督管理和培训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等。镇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从事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为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责任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责令辞职、调离工作岗位、撤销监督管理人员执法资格等。政纪处分按照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行政问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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