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
明。
(7)拟参股或收购机构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其公司章程、目前的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和诚信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连续3年的年报。
拟设立、参股或收购机构为境外机构的,还应提供东道国的监管要求。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法律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代表处设立
4.1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服务对象,及设立代表处的理由等。
(2)董事会同意设立代表处的决议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4)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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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内容应包括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目的,申请人的主要业务类型及经营情况介绍,拟设代表处的城市,拟设代表处中外文名称(中文名称中应标明母公司的注册地所在国家,如母公司名称中已体现注册地所在国家,可不重复)。
(2)申请表(见附表一)。
(3)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注册登记文件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函),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5)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章程。
(6)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最大十家股东名单。
(7)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架构图。
(8)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9)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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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11)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的反洗钱制度或措施。如不涉及可能与洗钱相关的业务而未制定反洗钱制度或措施的,应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含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 (2)工商登记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变更名称
1.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等。
(2)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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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说明。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2.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原因和金额,以及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引入新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还应说明新出资人和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其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情况。
(2)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5)拟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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