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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焊接分册
表8-C-1续3 序号 强制性条文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2004 20 5.3.16安装管道冷拉口所使用的加载工具,需待整个对口焊接和热处理完毕后方可卸载。 表8-B-2 21 5.3.17 不得对焊接接头进行加热校正。 表8-B-2 22 6.1.4 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他项目检验。 表8-B-3 23 6.1.5 对容易产生延迟裂纹和再热裂纹的钢材,焊接热处理后必须进行无损检验。 表8-B-3 6.3.3对下列部件的焊接接头的无损检验应执行如下具体规定: a)厚度不大于20mm的汽、水管道采用超声波检验时,还应进行射线检验,其检验数量为超声波检验数量的20%; b)厚度大于20mm、且小于70mm的管道和焊件,射线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可任选其中一种; 24 c)厚度不小于70mm的管子在焊到20mm左右时做100% 的射线检验,焊接完成后做100%超声波检验; d)对于I类焊接接头的锅炉受热面管子,除做不少于25%的射线检验外,还应另做25%的超声波检验; e)需进行无损检验的角焊缝可采用磁粉检验或渗透检验。 表8-B-3/表8-B-5/表8-B-6 25 6.3.4对同一焊接接头同时采用射线和超声波两种方法进行检验时,均应合格。 表8-B-3/表8-B-5/表8-B-6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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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C-1续4 序号 强制性条文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2004 6.3.5无损检验的结果若有不合格时,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a)对管子和管道焊接接头应对该焊工当日的同一批焊接接头中按不合格焊口数加倍检验,加26 倍检验中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焊接接头评为不合格; b)容器的纵、环焊缝局部检验不合格时,应在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增加检验长度,增加的检验长度应该为该焊接接头的10%且不小于250mm,若仍不合格,则该焊缝应进行100%检验。 表8-B-3/表8-B-5/表8-B-6 27 6.3.6 对修复后的焊接接头,应100%进行无损检验。 7.1.4管子、管道的外壁错口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a)锅炉受热面管子:外壁错口值不大于10%壁厚,且不大于1mm; b)其他管道:外壁错口值不大于10%壁厚,且不大于4mm。 7.3.1同种钢焊接接头热处理后焊缝的硬度,一般不超过母材布氏硬度值加100HBW,且不超过下列规定: 合金总含量<3%时布氏硬度值≤270HBW 合金总含量3%~10%时布氏硬度值≤300HBW 合金总含量>10%时布氏硬度值350HBW 表8-B-3/表8-B-5/表8-B-6 28 表8-B-3 29 表8-B-3/硬度报告 30 7.3.3耐热合金钢焊缝硬度不低于母材硬度。 7.4.1焊缝金相组织合格标准是: 表8-B-3/硬度报告 31 a)没有裂纹; b)没有过烧组织; c)没有淬硬的马氏体组织。 表8-B-3/金相报告 项目总工: 年 月 日 项目总监(副总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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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工程钢结构焊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表8-C-2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 分部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GB50205-2001~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1 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表8-B-4 GB50205-2001~4.3.1焊接材料的品种、2 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表8-B-4 GB50205-2001~5.2.2焊工必须经考试3 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表8-B-4 GB50205-2001~5.2.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4 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表8-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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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C-2续1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 分部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JGJ81-2002~3.0.1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5 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他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表8-B-4 6 JGJ81-2002~4.4.2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表8-B-4 JGJ81-2002~5.1.1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7 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2、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表8-B-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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