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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书面合同,抵押权从合同生效时设立。
2、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不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 (四)浮动抵押财产的特定化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订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准。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包括: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 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反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四、权利质权
(一)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基金份额 5、应收帐款
(二)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 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 (三)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1)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
(2)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例题1: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就以它作质押吧,但是我还得使用就由我代替你保管吧。\孙同意,两人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孙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与方某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B.孙某与方某的质权不成立
C.孙某与方某的质权已成立 D.孙某与方某的质押合同已生效 【答案】BD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3)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4)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
注意:对于商事留置权(企业之间的留置)不需要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基于同一法律关
系而发生的。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
(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3)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
第五章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 (二)性质
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目前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二、占有的类型化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分类
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本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
(2)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
2、区别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二)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分类
依居占有人的意思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2、区别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意义在于: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
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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