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注:可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表决方式,并修改本条第(五)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有具体内容明确,没有具体内容删除) (注: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
(注:可以约定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后 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 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并记载于本条。)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注: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应当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条 本章程涉及的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董事会决议。
(注:1、可以规定由股东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规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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