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标体系当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五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采取机构自查自评,惠州市农商行系统党委检查,省联社督导相结合的方式。流程包括:成立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机构自查与自评、信息收集、评价实施、惠州市农商行系统党委检查与考评、省联社督导、异议复核、结果通报、档案归集、考评结果运用等。
(一)成立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XX农商银行应当成立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开展,明确工作程序和评议流程,切实承担考核评价工作主题职责,提升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成员应包括本机构相关条线负责人。
(二)机构自查与自评。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自查,认真梳理,准确、全面、客观地做出自我评估,并提供自评估所依据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信息收集。1.收集基本信息。在进行考核评价的准备阶段,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2.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3.形成档案,以备查询。
(四)评价实施。1.综合分析。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参考自评估资料的基础上,应对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全面、客观分析。2.确定考核评价结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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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项考核评价指标。
(五)考评结果运用。XX农商银行要充分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将此作为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和整改的重要依据;XX农商银行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机构进行通报表彰,同时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将考评结果纳入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XX农商银行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规章和外部监管要求落实不力的责任追究,根据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严重程度或危害程度,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项规定得以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农商银行合规法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原《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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