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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众意识看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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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1 8:40:42

从公众意识看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完善 ——从《春天里》事件说开去 从星光大道到央视春晚,王旭和刘刚组成的旭日阳刚组合把一首《春天里》唱得家喻户晓,红透网络,也红透了大江南北。他们已然成为观众最喜爱的草根歌手,他们的网络视频点击超过千万次。特别是春晚之后,旭日阳刚的人气一路飙升。但是,就在今年2月初,媒体爆出汪峰告知旭日阳刚不能再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而旭日阳刚方面也表示尊重汪峰的意见,未经许可不再演唱。之后,媒体再爆汪峰收回《春天里》是斤斤计较,而汪峰也以《关于春天里,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作出回应。

与此同时,旭日阳刚被禁唱《春天里》的消息也引来网友的热议,不少人觉得作为摇滚歌手的汪峰,此次做法有些小肚鸡肠,“汪峰感受到旭日阳刚的威胁了”、“汪峰太小气,看到旭日阳刚红了不平衡”……除了指汪峰“气量不够”,也有网友表示可能是“双方利益问题”,“八成是生意没谈拢。”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汪峰作为《春天里》词、曲作者,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具体地说:其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权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汪峰本人对这些权利有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侵犯这些权利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著作权法》第22

条第1项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第9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此前,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并不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在春晚演唱也取得了汪峰的授权,但是,当其逐渐参加商演,且“费用一场有3-5万”,应当说,这种行为已经远远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这里,笔者不想再从汪峰或者旭日阳刚的角度进行详细剖析,却想从公众的反映来谈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问题。很多网友站出来指责汪峰“小肚鸡肠”,不可否认,其中有对弱者的同情,也有对新秀的呵护,但是,却暴露出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笔者试图从如何通过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来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进行论述。

知识产权意识的强弱和正确与否,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实现的作用是非常显著的。在现代法治文明不断完备的今天,各国不断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此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和知识产权的促进。应当说,公众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是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只有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才有助于营造一个创新智慧竞相迸发的局面。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在于鼓励创新,只有让人们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才能使之认识到创新努力是实现其个人价值的重要途径,只有让人们认识到知识产权中所存在的巨大价值,才能使之有热情去追求这种价值,同时尊重他人的这种财富。只有营造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才

有助于培养这种公众意识,使人们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过程也是一个真正的劳动过程、是创造财富的过程,这种财富是不可侵犯的,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作为法律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法律及其在社会中的有效实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发挥着更为特殊的作用,在提供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方面具有更特别的意义。

刑事法治环境是指与法紧密结合体现法的内涵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执法)、刑事守法的有机整体。在我国六十多年的法治进程中,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历经了前期近三十年的缓慢初创阶段、改革开放后的快速发展阶段与形成体系阶段,整个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历程始终受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科技与文化状况与发展需求的制约,也反应与促进了中国社会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目前,中国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几个罪名。在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中,定罪标准是“情节严重”或“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严重犯罪的标准是“情节特别严重”或“销售金额数额巨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界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侵犯著作权类犯罪中,定罪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犯罪的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解释》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 000张(份)以

上”,“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 000张(份)以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解释》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盗版犯罪的定罪标准,明确“情节严重”为“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为“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份)以上”。

应当说,虽然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完善,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还是存在一些瑕疵。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犯罪化不够,保护对象过于狭窄。在中国多年的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发展过程中,关于刑法保护范围的确定始终非常谨慎。在立法过程中,对待犯罪化问题予以谨慎是应该的。但是过于谨慎,则会导致不能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不能有效规制市场主体,在公众的保护意识方面会起到消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立法、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这一细化规定,使立案标准的“门槛”有所降低。

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商标侵权打击范围适度扩大,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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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众意识看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完善 ——从《春天里》事件说开去 从星光大道到央视春晚,王旭和刘刚组成的旭日阳刚组合把一首《春天里》唱得家喻户晓,红透网络,也红透了大江南北。他们已然成为观众最喜爱的草根歌手,他们的网络视频点击超过千万次。特别是春晚之后,旭日阳刚的人气一路飙升。但是,就在今年2月初,媒体爆出汪峰告知旭日阳刚不能再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而旭日阳刚方面也表示尊重汪峰的意见,未经许可不再演唱。之后,媒体再爆汪峰收回《春天里》是斤斤计较,而汪峰也以《关于春天里,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作出回应。 与此同时,旭日阳刚被禁唱《春天里》的消息也引来网友的热议,不少人觉得作为摇滚歌手的汪峰,此次做法有些小肚鸡肠,“汪峰感受到旭日阳刚的威胁了”、“汪峰太小气,看到旭日阳刚红了不平衡”……除了指汪峰“气量不够”,也有网友表示可能是“双方利益问题”,“八成是生意没谈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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