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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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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3 12:14:03

第十八条 造价员登记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细则第二十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登记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五)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七)逾期登记且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申请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登记。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登记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登记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登记。

造价员登记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

(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

(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由市(州)管理部门按相应程序到省造价协会办理。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按相应程序到省造价协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一式2份、跨市、州变更一式3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跨省或跨机构)转出变更: 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机构)变动登记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造价员(跨省或跨机构)变更者提交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省或跨机构)转出申请表》一式3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省外(或机构)转入变更: 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凡随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七条 省外(或机构)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省或跨机构)转入申请表》一式3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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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造价员登记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细则第二十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登记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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