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翻译稿)
(2) 上述(1)中所述的进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驳回入境申请,将由农业检验检疫官员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人或授权商,并附上驳回的理由。 (3) 上述(1)中所述的进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入境申请驳回,农业检验检疫技术执行单位长官向原产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发出不一致通知(不匹配通知),并抄送副本给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
第五十一条
(1) 根据上述第五十条(2)中所述,在驳回入境申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14(十四)日内,没有从印尼运出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则实行销毁。 (2) 上述(1)所述的销毁,由农业检验检疫官员在公示销毁事宜备忘录后实行。
第五十二条
上述第五十条所述驳回和第五十一条销毁的执行,由所有人或其授权商承担。 第四部分 出口监管流程
第五十三条
(1) 出境口岸的植物检验检疫官员将对目标国所要求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2) 当上述(1)中的检查结果出现下述情况:
a. 不符合,将驳回出境申请;或
b. 符合,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将运往目标国。 第五章
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的冻结与撤销
以及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登记注册的撤销
第一部分
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的冻结与撤销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上述第四十九条a点所述,当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化学与生物污染物3(三)次超过最大限量时,将冻结某国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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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第五十四条所提及的冻结,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代表农业部部长向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发出冻结通知,以期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采取相关的整改措施。 (2) 上述(1)所提及的整改措施,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在自冻结通知书签发之日最迟6(六)个月内进行整改,详见表-11的示例。 (3) 上述(2)所提及的整改措施结果,应通过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向农业部部长汇报。 (4) 如果在上述(2)中所提及的规定时间内,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未能完成相关的整改工作,那么根据部长决议,将撤销相关的认证,具体形式详见表-12的示例。
第五十六条
(1) 如上第五十五条(3)中所述,根据整改结果报告,将对原产国进行实地复核。 (2) 上述(1)所提到的实地复核,旨在证明业已在原产国进行相关整改工作,并且符合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 (3) 当上述(2)中所提及的实地复核结果出现下述情况:
a. 当不符合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要求时,将撤销认证;或 b. 符合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要求时,将撤销冻结。
(4) 上述(3)中b点所述的撤销冻结,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将代表农业部部长向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发出撤销冻结的通知,其形式详见表-13的示例。 (5) 所进口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不得来自处于冻结状态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的国家。 (6) 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的撤销冻结、撤销认证和冻结流程,详见附录二,这是本《部长规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
撤销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的登记注册
第五十七条
(1) 在登记注册有效期内,对于原产国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经查实,如果出现3(三)次签发不符合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规定的实验室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的情况,将撤销其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的注册登记。 (2) 上述(1)中所述检测实验室登记注册的撤销,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将代表农业部部长,以书面形式告知原产国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文件格式详见表-14。 (3) 上述(1)中所述的撤销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登记注册的流程,详见附录三,该附录是本《部长规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五十八条
由上述第五十七条(1)中所述的被撤销登记注册的检测实验室,其所签发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不能成为上述第六条(2)所述的进口条件。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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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七条(3)、第八条(4)、第十条(6)、第十三条(1)、第十七条、第二十条(2)、第二十二条(3)、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2)和(4)、第五十六条(4)和第五十七条(2)中的表-1至表-14,详见附录五,该附录为本《部长规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章
费用
第六十条
(1) 上述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中进行检测、核验和评估所需的所有费用将由国家收支预算(APBN)承担。 (2) 在上述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所述的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监控中,对实验室的检测费用来自:
a. 已获得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的国家,由农业检验检疫局承担;
或 b. 未获得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的国家,由所有人承担。
(3) 上述第三十六条(3)中b点和第四十一条(1)中b点所述的储存费用、上述第五十条所述的驳回申请费用以及上述第五十一条所述的销毁费用由所有人或其授权商承担。 第七章
过渡性条文
第六十一条
(1) 在本《部长规定》生效前,如果某国已获得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认证,该认证依旧有效,直至有效期满。 (2) 在本《部长规定》生效前,如果某国已经提交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认证申请,将按照编号为88/Permentan/PP.340/12/2011关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长规定进行相关流程。
第八章 规定结语 第六十二条
自本《部长规定》生效后,将予以撤销编号为88/Permentan/PP.340/12/2011关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农业部长规定(2011年第84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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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报),并作无效声明。
第六十三条
上述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所述的关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登记注册的规定,自本《部长规定》颁布后开始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部长规定》自颁布后1(一)年后生效。
为使每个人都了解本《部长规定》,本规定的颁布将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处公示。
2015年2月17日 于雅加达颁布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法律与人权部部长
(签名) 亚孙那·H·劳里 (YASONNA H. LAOLY)
2015年第275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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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0日 于雅加达制定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农业部部长
(签名)
阿姆蓝·苏拉依曼 (AMRAN SULAI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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