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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将会根据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植物检验检疫的措施。
第二段
未获得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国家的 进口监管流程
第三十六条
(1) 从未获得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的国家进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所有人或授权商,有义务最迟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抵达入境口岸之时,向检验检疫官员报告并交付新鲜植物源性食品。 (2) 如上述(1)所述,进口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有义务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上述第六条(2)中所述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 (3) 在进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事宜中:
a. 没有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申请将予以驳回; b. 没有附上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将会暂扣货品;或
c. 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将会
检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的和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的有效性。 (4) 上述(3)中b点所述的暂扣,将最长给予14(十四)个自然日用于补全完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 (5) 若上述(4)所述的时间内,所有人或授权商未能完善补全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申请将予以驳回。
第三十七条
(1) 根据上述第三十六条(3)中c点的所述,针对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的有效性检查,用于证明:
a. 特殊代码(条形码)与原产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代码一致;和 b. 分析证书的编号和日期与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一致。
(2) 上述(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有效性检查结果,如果证明:
a. 特殊代码(条形码)与原产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代码不相符;或
b. 分析证书的编号和日期与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不相符,申请将予以驳回。
第三十八条
(1) 第三十六条(3)中c点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的有效性检查,用于证明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是否符合第十条中所述的规定。 (2) 如果上述(1)中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的有效性检查结果证明:
a. 由未注册登记的检测实验室签发;
b. 检测的残留物或污染物的种类少于规定的残留物或污染物的类型;和/或 c. 检测结果超出第四条(3)中所述的残留物和污染物的最大限度,申请将予以驳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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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在有效性检查结果的事宜中:
a. 第三十七条(1)中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与原产国新鲜植
物源性食品相符,并且编号、日期、分析证书与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相符;和 b. 第三十八条(1)中所述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符合第十条中的规定,将
进行身份信息的检查。
第四十条
(1) 第三十九条中所述的身份信息检查,用于了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以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实物和包装之间的一致性。 (2) 如上述(1)所述,如果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身份信息检查的结果出现以下情况:
a.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实物和包装上的信息,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
报)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不相符,申请将予以驳回绝;或 b.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实物和包装上的信息,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
报)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相符,将会根据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植物检验检疫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1) 对于未获得认证国家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正如上述第八条(2)中所述,中转到某一国家:
a. 没有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或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
转预先通报),申请将予以驳回; b. 没有附上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将会暂扣货品;或
c. 业已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
转预先通报)和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将对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和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进行有效性检查。 (2) 上述(1)所述的暂扣,将最长给予14(十四)个自然日用于补全完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 (3) 如果在上述(2)规定的时间内,所有人或授权商未能补全完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申请将予以驳回。
第四十二条
(1) 第四十一条(1)中c点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有效性检查,用于证明:
a. 特殊代码(条形码)与原产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代码一致;和 b. 分析证书的编号和日期与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所述相符。
(2) 如果上述(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的有效性检查结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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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特殊代码(条形码)与原产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不相符;或
b. 分析证书的编号和日期与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不相符,申请将予以驳回。
第四十三条
(1) 如上述第四十一条(1)中c点所述的对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的有效性检查,旨在证明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符合上述第十条的规定。 (2) 如果上述(1)中所述的对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的有效性检查结果证明:
a. 由未登记注册的检测实验室签发;
b. 检测的残余或污染物种类少于规定的残余或污染物种类;和/或
c. 检测结果超过第四条(3)中所述的残余和污染物的最大限量,申请将予以驳回。
第四十四条
在有效性检查结果的事宜中:
a. 如上述第四十二条(1)中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新鲜植
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原产国相符,并且检测结果证书编号和日期与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相符;和 b. 如上述第四十三条(1)中所述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符合上述第十条所
述的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1) 如上述第四十四条所述的身份信息的检查,旨在通过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包装和实物的信息了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和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的一致性。 (2) 若上述(1)中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信息检查结果中:
a.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
通报)和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包装和实物的信息不相符,申请将予以驳回;或 b.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
通报)和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符合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包装和实物的信息,将根据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植物检验检疫。 第三段 突发情况
第四十六条
(1) 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原产国中,突然出现影响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情况,将禁止其进口。 (2) 上述(1)中所述的禁止进口,由《部长规定》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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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监控
第四十七条
(1) 为了得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认证国家,以及业已登记注册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是否符合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安全要求,将进行相关的监控。 (2) 如上述(1)中所述的监控,将根据以下考虑实施:
a.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总数和种类; b. 原产国;
c.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口商/出口商的信誉; d. 检测实验室; e. 食品安全信息;
f.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进口周期; g.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进口频率;和/或 h. 历史信誉记录。
(3) 如上述(1)所述的监控,在进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任何时间,通过检测化学和/或生物污染物的含量实施监控。 (4) 上述(3)中所述的监控,由农业检验检疫技术执行单位根据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的委任实行。
第四十八条
(1) 如上述第四十七条(3)所述的实施污染物含量检测,已在获得权威认证的实验室中进行,详见附录四,该附录为本《部长规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如上述(1)中所述的实验室检测期间,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由农业检验检疫官员监管。
第四十九条
如果上述第四十八条所述的实验室检测证实:
a. 化学和/或生物污染物超过第四条(3)中所述的最大限量,申请将予以驳回;或 b. 化学和生物污染物不超过第四条(3)中所述的最大限量,将根据植物检验检疫
的法律法规进行植物检验检疫工作。
第五十条
(1) 上述第三十条(3)a点、第三十一条(2)a点、第三十二条(2)a点、第三十三条a点、第三十四条(2)a点、第三十五条(2)a点、第三十六条(3)a点和(5)、第三十七条(2)、第三十八条(2)、第四十条(2)a点、第四十一条(1)a点和(3)、第四十二条(2)、第四十三条(2)、第四十五条(2)a点,或第四十九条a点中所述的进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驳回入境申请事宜,将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运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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