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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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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5 20:52:28

(3) 上述(2)中所提及的延长认证有效期,应最迟在认证有效期结束前6(六)个月内提交延长认证有效期的申请。 (4) 上述(3)中的延长认证有效期申请如果超过期限,将被视作新的认证申请。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所述的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延长认证和认证流程,将具体记录在附录二中,这是本《部长规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部分

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注册登记流程

第二十条

(1) 正如第五条的b点所述,尚未通过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的国家,如果具备业已登记在册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可以成为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原产国。 (2) 正如上述(1)所述,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过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向农业部部长提交检测实验室注册登记申请,详见表-8的示例。 (3) 上述(1)提及的检测实验室须由原产国主管部门或国际主管部门进行认证,检测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种类、所使用农药的有效成分、重金属、毒素和/或生物污染,正如第四条(3)所述。

第二十一条

(1) 上述第二十条(2)中由原产国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登记申请,应附上如下信息:

a. 原产国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档案,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contact person)、

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 b. 在原产国认证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的档案,包括机构名称、地址、

联系人、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 c. 检测实验室的档案,包括实验室名称、地址、组织结构、联系人、检测范围、

检测方法、最近2(两)年的检测结果记录、主要设备仪器清单、实验室和办公室位置设置、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针对实验分析的培训时长)、实验室绩效评估结果的文件副本; d. 所使用以及已经没有使用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清单; e. 获授权核证检测结果的官员姓名及签名样本; f. 实验室认证体系;以及

g. 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针对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的监管机制。 (2) 上述(1)中的申请,须由团队进行联合评估。

第二十二条

(1) 上述第二十一条(2)中所提及的评估,旨在保证原产国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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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一致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在上述(1)所提及的评估结果中,如果存在不实、不完整或不一致的信息,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将驳回该注册登记申请。 (3) 上述(2)中所提及的驳回注册登记申请,将由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代表农业部部长向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驳回的理由,详见表-9的示例。

第二十三条

(1) 在上述第二十二条(1)中所述的评估结果中,其上交的信息应完整、真实和一致,可对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进行实地核查。 (2) 上述(1)中所提到的实验室核查,旨在证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的能力。 (3) 上述(2)中所提及的实验室核查结果,应由团队进行联合评估。

第二十四条

(1) 上述第二十三条(3)中的评估,旨在评价鉴定实验室核查结果。 (2) 如果在上述(1)中的评估中发现如下情况:

a. 小部分不符合,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在自不符合一致性通知书签发之

日最迟6(六)个月内进行整改; b. 大部分不符合,评估团队向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建议驳回该注册登记;或 c. 完全符合,评估团队向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建议同意制作该注册登记。 (3) 如果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能够在上述(2)中a点所规定的时限内,对不符合一致性的小部分完成整改,评估团队向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建议同意制作该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1) 上述第二十四条(2)中b点所述的驳回注册申请,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代表农业部部长向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发出驳回通知,并附上驳回申请的理由,详见表-9的示例。 (2) 上述第二十四条(2)中c点和(3)所述的注册申请,其形式由农业部部长决议规定,详见表-10的示例。

第二十六条

(1) 上述第二十五条(2)中所提到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三)年。 (2) 上述(1)中所提及的注册登记可以延长。

(3) 上述(2)中所提及的延长注册登记有效期,应最迟在注册登记有效期结束前6(六)个月内提交延长注册登记有效期的申请。 (4) 上述(3)中的延长注册登记有效期申请如果超过期限,将被视作新的注册登记申请。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所述的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实验室注册登记及其有效期延长流程,将具体记录在附录三中,这是本《部长规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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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第十三条(4)中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评估团队和第十五条(2)中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考评团队,将由农业部部长统一组建。 (2) 上述第二十一条(2)的注册登记评估团队和第二十三条(3)中的注册登记考评团队,将统一由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指派。 第四章

进出口监管

第一部分 概况

第二十九条

(1)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在出入境口岸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植物检验检疫官员负责。 (2) 上述(1)中所提及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应结合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一同进行。 第二部分 进口监管流程

第一段

获得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国家的

进口监管流程

第三十条

(1) 从获得认证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国家进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授权商或所有人,有义务最迟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抵达入境口岸之时向检验检疫官员报告并交付新鲜植物源性食品。 (2) 上述(1)中所述的进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按照第六条(1)中所述,应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明(预先通报)。 (3) 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入入境口岸事宜中:

a. 如若没有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明(预先通报),将驳回入境申请;或 b. 如果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明(预先通报),将对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

明(预先通报)进行有效性检查。

第三十一条

(1) 上述第三十条(3)中b点所述的对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进行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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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检查,旨在证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的特殊代码(条形码)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原产国代码一致。

(2) 上述(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进行的有效性检查结果,将证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的特殊代码(条形码):

a. 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原产国代码不一致,将驳回入境申请;或 b. 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原产国代码一致,将进行身份信息检查。

第三十二条

(1) 上述第三十一条(2)中b点所述的身份信息检查,旨在保证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实物和包装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2) 当上述(1)中身份信息检查结果出现以下情况:

a.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实物和包装上的信息

不一致,将驳回入境申请;或 b.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实物和包装上的信息

一致,将根据现行的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获得认证国家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事宜中,上述第八条(1)所述的在某一国家中转:

a. 没有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或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

转预先通报),将驳回入境要求;或 b. 业已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或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

转预先通报),将对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或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进行有效性检查。

第三十四条

(1) 上述第三十三条b点所述的有效性检查,旨在证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的特殊代码(条形码)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原产国代码一致。 (2) 上述(1)所述的有效性检查结果,将证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的特殊代码(条形码):

a. 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原产国代码不一致,将驳回入境要求;或 b. 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原产国代码一致,将进行身份信息检查。

第三十五条

(1) 正如第三十四条(2)中b点所述,身份信息检查旨在得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以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实物和包装之间的一致性。 (2) 如上述(1)所述,如果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身份信息检查出现以下结果:

a.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实物与包装信息,不符合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

报)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申请将予以驳回;或 b.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实物与包装信息,符合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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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述(2)中所提及的延长认证有效期,应最迟在认证有效期结束前6(六)个月内提交延长认证有效期的申请。 (4) 上述(3)中的延长认证有效期申请如果超过期限,将被视作新的认证申请。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所述的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延长认证和认证流程,将具体记录在附录二中,这是本《部长规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部分 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注册登记流程 第二十条 (1) 正如第五条的b点所述,尚未通过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的国家,如果具备业已登记在册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可以成为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原产国。 (2) 正如上述(1)所述,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过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向农业部部长提交检测实验室注册登记申请,详见表-8的示例。 (3)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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