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翻译稿)
b.未获得认证的。
第六条
(1)进口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如果来自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获得认证的
国家,正如第五条中a点所述,该国有义务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明(预先通报)。 (2)进口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如果来自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未获得认证的国家,正如第五条中b点所述,必须附上:
a.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明(预先通报);和 b. 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
第七条
(1) 第六条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明(预先通报),由原产国的出口商最迟
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在原产国完成装货时整理提交。 (2) 如果出口商不在原产国中,正如上述(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事先
通知),可由原产国的授权商整理提交。 (3) 上述(1)所提及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
全监管体系获得认证的国家的形式,详见表-1所示格式,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未获得认证的国家的形式,详见表-2所示格式,。
第八条
(1) 来自获得认证国家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在某个国家中转和出现新鲜植物源性
食品总量减少的情况,除了第六条(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以外,还必须由中转国家的出口商补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 (2) 来自未获得认证国家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在某个国家中转和出现新鲜植物源
性食品总量减少的情况,除了第六条(2)中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以外,还必须由中转国家的出口商补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 (3) 若出口商不在中转国家,上述(1)和(2)中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
明(中转预先通报),可由中转国家的授权商整理提交。 (4) 上述(1)和(2)中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的形
式,详见表-3所示格式。
第九条
(1) 上述第七条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第八条所述的新鲜植
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必须由出口商或其授权商通过农业检验检疫局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提交。 (2) 上述(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
说明(中转预先通报)的在线提交旨在获取特殊代码(条形码)。 (3) 来自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获得认证国家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出口
商或其授权商必须在附上如上述(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原产国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的编号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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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农业检验检疫局官方网站无法正常登入,出口商或授权商可手动整理提交如
上述(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
第十条
(1) 上述第六条(2)中b点所述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由已在农业检验检
疫局登记注册的检测实验室整理提交。 (2) 上述(1)所述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由以下部分组成:
a.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种类; b. 所有人的身份信息;
c. 代理经销商的身份信息(consignment); d. 检测日期; e. 检测方法;
f. 证书的编号和日期;和 g. 检测结果。
(3) 上述(2)中g点所述的检测,针对原产国使用的农药有效成分、重金属污染、
毒素和/或微生物进行,正如第四条(3)所述。 (4) 上述(3)中所述的检测结果,必须小于或等于第四条(3)中所述的残余和/或
污染物的最大限量。 (5) 上述(2)中g点所述的检测结果,由检测实验室补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保证声
明,符合印尼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要求。 (6) 上述(1)中所述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其形式按照表-4所示的格式制
作。
第十一条
(1)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出口必须根据目标国的要求,补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
状况说明证书或文件。 (2) 上述(1)中所述的证书或文件,须由权威认证的检测实验室、权威认证机构或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整理提交。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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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注册和监管体系的认证
第一部分 认证要求
第十二条
若某个国家已有和实施以下政策,可获得上述第五条a点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认证:
a. 良好的培植(良好农业规范/GAP); b. 良好的处理(良好处理规范/GHP);和/或 c. 良好的生产(良好生产规范/GMP) 第二部分
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认证流程
第十三条
(1)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或某个国家的政府代表通过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向
农业部部长提请书面申请,详见表-5所示格式。 (2) 上述(1)中所指的申请,需要根据申请人所处国家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
系来填写相关信息。 (3) 上述(2)中所指的信息包括:
a. 食品安全政策;
b. 所申请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种类的描述; c. 生产地所规定的良好农业规范; d. 粗加工地所规定的良好处理规范; e. 深加工地所规定的良好生产规范; f.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g. 最近至少3(三)年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督结果; h.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
i. 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主管部门、食品安全政策制定部门、进行食品安全调研的
部门和产品认证部门; j. 生产商/出口商清单;
k.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出口检验检测与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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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口检验检测与认证体系;以及原产国的检验检测与认证体
系;和 m. 出境口岸
(4) 上述(1)所提及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申请,需由团队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1) 正如上述第十三条(3)所述,进行研究评估目的在于保证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信息的一致性; (2) 根据上述(1),如果评估出现如下结果:
a. 并不符合,申请人必须自不符合一致性通知书签发之日起最长2(两)月内满足
一致性要求;或 b. 符合要求,进行实地考察。
(3) 上述(2)中a点所提到的不符合一致性通知书,将由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代表农业部部长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某国的申请人,并附上不符合一致性的原因。 (4) 如果超过上述(2)中a点所提到的时限,该认证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第十五条
(1) 上述第十四条(2)中b点所提到的实地考察,旨在比对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信息与实际情况。 (2) 上述(1)中所提及的实地考察的结果,需由团队联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1) 上述第十五条(2)中所提及的评估,旨在评价鉴定实地考察的结果。 (2) 正如上述(1)所提及的评估,如果在评估中发现:
a. 小部分不符合,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在自不符合一致性通知书签发之
日最迟6(六)个月内进行整改(corrective action); b. 大部分不符合,评估团队向农业部部长建议驳回该认证申请;或 c. 完全符合,评估团队向农业部部长建议同意签发该认证申请;
(3) 在上述(2)a 点中所规定的时限内,如果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能够对不符合一致性的小部分完成整改,评估团队向农业部部长建议同意签发该认证申请。
第十七条
(1) 上述第十六条(2)中b所提及的驳回申请,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代表农业部部长向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发出驳回通知,并附上驳回申请的理由,详见表-6的示例。 (2) 上述第十六条(2)中c和(3)中所提及的签发认证申请,其形式由农业部部长决议所规定,详见表-7的示例。
第十八条
(1) 上述第十七条(2)中所提到的认证,有效期为3(三)年。 (2) 上述(1)中所提及的认证期限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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