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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宜蘭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95年12月12日9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
過
96年3月6日95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育部「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及本校組織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規程第27條規定訂定之。
本校各教學單位為因應特殊需要,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兼任老師教
學,以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為限。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
及講師級四級。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
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
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
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六 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
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
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
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升等、年資、具體事蹟、特殊造詣
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依專業領域之不同,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
人以上審查。
各提聘單位提聘專業技術人員時,應檢附其曾從事與擬任教科目有關
之專業技術工作證明、特殊造詣或成就證明。
如提聘之專業技術人員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應具資歷年資得酌減一
至三年。但以該項國際級比賽有二十國以上參賽,並獲有優勝獎項者為限,其酌減年限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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