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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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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件充足率=原材料及生产成本中某配件期末结存数量/(当月完工摩托车耗用该配件数量+当月其他业务支出该配件数量)

此指标考核各企业存货数量与生产数量的逻辑关系,说明其备料与产量是否协调,该差异率预警值设定为100%。摩托车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库存均较小,一般实行零库存制度,以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如果配件充足率超过100%,则说明该企业备料在正常产量一倍以上,应该作为疑点,进一步核实存货,以确定是否真实。 (三)设备生产能力法

按照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的单位生产能力,测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产量,核实其应税销售收入,并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四)能耗测算法

摩托车生产企业主要耗用的能源为电力,可分为生产用电和其他非生产用电,其耗用电量的数据可从电力部门取得。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电力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

(五)增值税税负分析法

1.税负率=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2.税负差异率=[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

石油炼化、成品油销售行业

一、行业征管难点

成品油行业包括石油炼化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和成品油零售企业4类。目前税收管理的主要难点是:

(一)加油站以现金交易为主,不易控管。加油站的客户群以消费者为主,除少量消费者使用加油卡外,大多数消费者使用现金加油,且不索取发票。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在成品油销售末端这一环节无法发挥关键性作用,加油站极易出现隐瞒收入、账外经营等问题。

(二)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在各省、市主要采取其控股和租赁的加油站与其省级批发企业统一核算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在该方式下,批发企业将成品油调拨到加油站时,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开具专用发票。由此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现有的成品油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无法取得加油站购进成品油时的批发企业信息,也就无法对加油站进行准确的评估;二是评估对象由单一的加油站转变为批零一体的省级公司,由于批发和零售的毛利率差别较大,评估的难度增大。 (三)税务机关未采集成品油销售过程中的数量和规格信息。成品油的评估信息取自专用发票,但目前专用发票的

七要素不包括货物数量和品名信息。

(四)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均推行预付款加油IC卡,由于收款时属于预收款项,待加油后方才确认收入,使得收款与确认收入存在时间差异。同时,收款和加油还可能发生在不同地域,同一集团内不同公司间还涉及收入和款项的调整,这给评估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二、评估指标参数

1.成品油平均密度参数:90#汽油(密度0.722),93#汽油(密度0.725),97#(密度0.727),0#柴油(密度0.835)。

2.国家CB11085—89标准规定了正常损耗,如:柴油储存损耗0.01%、输转损耗0.01%、装车损耗0.01%、卸车损耗0.05%等。 三、评估方法 (一)石油炼化企业 1.最大库容量法

利用最大库容量评估某一时点库存数量的合理性。

评价公式:最大库容量(立方米)×成品油密度(吨/立方米)≥企业账面显示的时点库存数量(吨)

其中:最大库容量=成品油成品库容+成品油半成品库容。最大库容量可同时参考企业提供的信息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计量证明。

评价公式成立为基本正常,评价公式不成立为异常,应查明原因。 2.计划衡量法

通过计划产量评价企业申报产量的真实性

评价公式:计划产量×(1-浮动比例)≤实际产量≤计划产量×(1+浮动比例)

其中:“计划产量”可通过企业制定生产计划的部门取得,同时可参考企业上级部门下发的计划;“浮动比例”可参考企业以前年度的资料计算取得,同时参考企业提供的一些本年资料。 评价公式成立为基本正常,评价公式不成立为异常,应查明原因。 3.产量推算销量法

利用前两种方法取得的结果计算企业评估期销售数量,以此评价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的真实性。 计算公式:评估期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数量+评估期产量-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数量与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如差异较大,则为异常,应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后,如属于石油炼化企业隐瞒销售数量的情况,应将有关情况传递给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用于对批发企业的评估。

由于一些地炼厂购、销行为有可能均不入账,只有货物和资金的流动,评估难度较大。最简便易行的方式可采用“成本费用与利润倒挤法”,利用企业日常产生的成本费用和经营利润直接推算企业合理的应税销售收入,以评价企业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合理。 4.案源逆查法

在评估或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批发企业存在偷税问题,应将批发企业的有关信息传递给石油炼化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查找石油炼化企业是否存在问题。 5.简易轻油收率法

对于地炼厂,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提取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为该地炼厂的原油销售专用发票信息,按一般情况下75%的轻油收率计算该企业的当期产量,按照产销基本平衡的原理,将其当期产量视同为当期销售数量,与该企业账面的销售数量对比,以判断该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

成品油批发企业主要包括两大石油集团的大区公司。中石化油品销售事业部下辖华北、华东、中南和华南4个大区公司;中石油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下辖西北、东北、西南、华东、华北、华南、华中7个大区公司。大区公司在成品油销售过程中,仅承担票据和资金结算的功能,在成品油的货物流中,货物并不向大区公司流动,而是直接由石油炼化企业流向大区公司下属的企业(一般为省级销售分公司)。 1.滞留票核查法

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筛选出石油炼化企业开具给成品油批发企业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信息。此评估指标的目的是查找成品油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问题。 2.以进控销法

计算公式: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数量=成品油批发企业期初库存数量+炼油企业开具给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数量-成品油批发企业期末库存数量

以计算出的销售数量推算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合理性。 3.案源逆查法

当评估或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批零、零售企业存在偷税问题,将批零、零售企业的有关信息传递给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查找批发企业是否存在问题。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分析法

通过企业毛利率计算企业增值税负担率理论值,以此评价通过企业申报数据计算的增值税负担率的合理性。

计算公式:企业增值税负担率理论值=企业综合毛利率×17%×100%

其中:企业综合毛利率=∑[(某规格油品单位进销差价/该规格油品单价)×该规格油品的应税销售收入]/总应税销售收入

企业增值税负担率理论值与通过企业申报数据计算的增值税负担率基本一致为合理,差异较大为不合理,需进行核实。

(三)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

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主要以两大集团公司下属的省级分公司为主,其中:中石油有14家省级石油分公司,中石化有19个省级石油分公司,还包括实际从事成品油批零业务的其他企业。 这类企业在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同时,又与隶属于该企业的部分加油站统一核算增值税,除同时具有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受资金承受能力和地区经济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影响,企业成品油库存具有一定的常态性,波动不大;二是企业综合毛利率的计算较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复杂,需要通过批发和零售的业务量加权计算来取得。 1.滞留票核查法

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筛选出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给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信息。此评估指标的目的是查找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问题。 2.以进控销法

计算公式: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销售数量=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期初库存数量+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给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的成品油数量-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期末库存数量

以计算出的销售数量推算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合理性。 3.案源逆查法

当评估或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零售企业存在偷税问题,将零售企业的有关信息传递给批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查找批发企业是否存在问题。 4.最大库容量法

基本同石油炼化企业,最大库容量=加油站的最大库容量+批发业务的常态库存,其中批发业务的常态库存可按企业以前年度的有关资料确定。 5.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分析法

基本同成品油批发企业,其中:企业综合毛利率=零售环节综合毛利率×(零售应税销售收入/总应税销售收入)+批发环节综合毛利率×(批发应税销售收入/总应税销售收入)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

成品油零售企业主要是指加油站。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加油站有8万多座,其中:中石化拥有加油站29000余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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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件充足率=原材料及生产成本中某配件期末结存数量/(当月完工摩托车耗用该配件数量+当月其他业务支出该配件数量) 此指标考核各企业存货数量与生产数量的逻辑关系,说明其备料与产量是否协调,该差异率预警值设定为100%。摩托车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库存均较小,一般实行零库存制度,以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如果配件充足率超过100%,则说明该企业备料在正常产量一倍以上,应该作为疑点,进一步核实存货,以确定是否真实。 (三)设备生产能力法 按照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的单位生产能力,测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产量,核实其应税销售收入,并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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