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税函(2008)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
2.投入产出评估法
根据主要配件购进投入数量,测算出企业整车的实际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推算出实际销售数量,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对比,从而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等问题。运用此方法的前提是假设企业进项抵扣凭证全部入账。
汽车主要配件包括:发动机、方向盘、油箱、轮胎、变速箱、车桥、车身等。
测算的本期产量=(主要配件期初库存数量+主要配件本期购进数量-主要配件期末库存数量-主要配件当期报废数量)/主要配件单台车定额耗用量
测算的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测算的本期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本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 投入产出差异率=(测算的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100%
如果投入产出差异率大于预警值,说明申报异常。该指标主要用于说明企业是否及时申报当期销售收入。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投入产出差异率预警值。
数据来源:评估期配件数量来源于评估期企业原材料明细账中的相关数据。 3.税收负担率、税负差异率分析法
(1)税收负担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2)税负差异率=[税收负担率-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 /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
如果税负差异率小于预警值,说明申报异常。该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企业是否及时申报当期应纳税额。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税负差异率预警值。
数据来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第24栏的数据。 4.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的配比关系分析法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的差异额=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
如果企业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的差异幅度超过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说明申报异常。通过审核二者之间的配比关系,进一步核实企业有无少计收入、少提销项、多列进项等问题。 数据来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第24栏的数据。
5.销售毛利率测算分析法
本期销售毛利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成本)/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差异率=(本期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或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或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100%
如果销售毛利率差异率低于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说明申报异常。进一步审核销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关系,是否存在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数据来源:企业损益表“主营业务收入”(1栏)数据, “主营业务成本”(4栏)数据。 (二)汽车经销企业
1.税收负担率、税负差异率分析法
税收负担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税负差异率=[税收负担率-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 /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 数据来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数、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数、上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上年应纳税额累计数、上年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将企业实际税负率与同期或同行业税负率进行比较,税负差异率超过一定幅度(含正负),可以初步判断企业申报异常。
需要说明的是,税负率属综合类分析指标,影响该指标的因素较多,如季节性因素、价格因素、经销汽车品种结构因素、企业业务构成因素,等等。因此,该指标异常时,应结合其他指标进行多角度分析。 2.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率差异率分析法
本期销售毛利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成本)/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差异率=(本期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或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或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100%
数据来源:本期《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数、主营业务成本本年累计数、上年同期《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数、主营业务成本本年累计数。
本期销售毛利率与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比较,差异应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超出的则为异常。 对异常指标,应结合进项税额、现金、银行存款、收入、费用、利润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审查分析企业现金、银行存款、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成本及往来款的有关科目,确定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者销售返利不入账等问题。 指标参数由各地每年测算确定,销售毛利率差异幅度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正常经营费用测算法
对于销售多品牌、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按照“销售额×行业毛利率-正常费用开支≥0”的思路确定企业的最低利润水平和销售收入,核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管理费、财务费用等正常费用开支,通过费用和毛利之间的变动关系,评估出一个经营期内的应纳税额。以企业经营费用为条件,测算核定企业的最低税额。 企业最低销售毛利=∑正常经营费用
企业最低应纳税额=企业最低销售毛利×适用税率 应纳税差异=企业最低应纳税额-申报的应纳税额 说明:应纳税差异>0为异常。 4.库存商品余额与留抵税额配比法 库存商品含税额=期末库存商品余额×17%
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当销售毛利率大于0时,库存商品含税额>留抵税额;否则申报异常。 运用上述各模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查看购销协议,了解返利政策等具体内容。
(2)与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配合,获取生产企业已经返利和销售(包括零配件)的具体情况,核实经销企业的返利收入和销售收入是否全额入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结合企业的财务资料,重点分析企业的往来账及资金流向。对往来款项大、挂账时间长的,应重点核查,结合盘点库存数量(库存量太大、品种太多时,可采用抽取部分品种盘点核查的方式),分析是否存在销售已发生,但未申报或隐匿返利等情况。
(4)注意利用维修明细单、车间派工单、仓库入库单、出库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查验。
(5)对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维修服务等各项业务分别分析其收入、成本,测算分析各项业务的毛利率和税负率,从中发现问题。
摩托车行业
一、行业征管难点
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主要采取隐匿销售收入、整车化整为零、受托加工生产摩托车加工收入按租赁收入入账、原材料报废未作进项转出、自产自用摩托车未视同销售、以产品或物资抵款未申报纳税等手段偷逃增值税。
二、评估指标参数
发动机 1 车架 1 轮圈 2 轮胎 2 油箱 1 电瓶 1 三、评估方法
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应以核实产销量为主,并结合实际采用其他辅助方法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一)VIN码数量对比分析法
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与车辆购置税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出每种厂牌型号的具体销售数量,判断申报是否准确、真实。
1.各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企业摩托车VIN码编码规则备查。
2.各摩托车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的《产品销售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一条龙”软件汇总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机动车识别代码清单》信息,按厂牌型号清分出每一厂牌的车辆识别代码,排序后找出该型号的最大序列号,以此作为该型号车辆的最大销售数量。 4.将查找出的最大销售数量与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进行比对,如测算出的销售数量大于申报的销售数量,即可能存在企业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
5.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上述评估方法并经核实,确认车辆生产企业存在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后,将被隐瞒的机动车辆信息按销售对象(即经销企业)列出清单,转经销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对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的依据之一。 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经销企业购进和销售摩托车的账务处理、出入库情况、资金流向和是否开具发票等与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返利不入账、隐瞒销售数量等问题。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同行业同类摩托车销售价格进行比较,若价格异常,且差异较大,企业可能采取按照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超出部分以运费等价外费用开具白条收据的手段,少计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 (二)投入产出评估法
根据生产摩托车所需主要配件的唯一配套性,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根据测算出的产品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计算出实际销售数量,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等问题。 1.评估期内整车产成品数量=[某配件评估期内外购(自产)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期末库存数量-报废数量-在产品数量]/ 投入数量系数
将测算出的产品生产数量与企业账面记载产品产量相比对,同时结合产品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关联测算,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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