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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争议案例解析(2)(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三:企业买卖股票、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等的税务处理 案例概览
S公司于2009年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支付价款400万元,支付给中介人的咨询费后100万元,后B公司成功上市。2013年12月20日,S公司决定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的1/4,出售取得价款1070万元。S公司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确认了该事项应纳税所得额:1070-(400+100)/4=945(万元)。未计交其他税款。
现税务机关提出应补交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并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
出售金融产品的计税基础需要以卖价减成本,案例中的成本相对比较清晰,但是很多企业出售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很多年前产生,在过程中有反复的增资、配股、送红股等,导致成本很难确定。对于成本的确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只对个人限售股进行规定,对于无法确认成本的,按照转让价格的15%核定成本。但是对于法人企业如何确定成本一直没有明确,在实务中此类争议属于灰色地带,税务局往往会暂缓征收。但如果成本比较明确,税务局征税的可能性是比较高的。 案例中100万的中介费是否允许作为成本计算,主要取决于中介费如何入账。根据会计准则,买股权时相关的费用可以资本化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如果S公司当时确实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没有计入管理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所实际支付的成本,S公司在出售时扣除相应的成本应该是合理的。案例中的S公司是居民企业,如果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在华公司的股权,目前了解到税务局的口径是以转让价格减除初始投资成本,该初始投资成本指直接成本,境外发生的律师费、手续费、佣金、咨询费等都不允许扣减。 案例四:转让或处置旧资产的税收争议 案例概览
Z公司为集团在苏州设立的工厂,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2013年5月,集团由于经营需要,在苏州设立新的汽车零部件工厂J公司,并由Z公司向J公司转让三部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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