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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设计费用
本项目设计费用:使用面积/单价平方米,总计 元, 人民币(大写)元。
第四条 支付方式
1.乙方设计师上门勘测前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作为预付款,计 人民币元,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2.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的总额 %,计人民币 元,乙方出具凭证。
3.全套施工图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余额 %,计人民币 元,乙方出具凭证,乙方将装订成册。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设计需要,提供物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的联系人,该项目的建筑、结构、设备、管道等竣工图,以及大楼装修规定。
2.甲方应填写完整的《设计任务书》。
3.甲方对已确认的设计图进行修改,重新设计的部分,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乙方设计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5.乙方应根据甲方所填写的《设计任务书》及装饰要求进行设计工作。
6.施工过程中,乙方指派设计师现场进行施工交底, 设计师到现场指导施工及整体竣工验收应不少于三次。
7.乙方在中途需更换所指派的设计师,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8.乙方必须将整套图纸交给甲方,并办理确认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支付部分设计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延期完成设计图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设计费用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甲方损失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
4.双方订立设计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再履行本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相应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
附件一:《上海市室内设计流程签证单》 附件二:《上海市室内设计修改或变更签证单》 附件三:《补充协议(附页)》 附件四:《设计任务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
上海市室内设计流程签证单
序号 签 证 内 容 乙方于年月日上门勘测,双方确定初步设计方案天内完成,甲方于年月日前来乙方与设计师沟通确认。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次签证 第二次签证甲方与乙方设计师沟通确认第二阶段设计图纸,双方确定全套图纸及主要装饰材料清单天内完成,甲方于年月日前来乙方与设计师沟通确认全套图纸。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于年月日收到乙方全套设计图纸张,并付清设计费余额。计人民币元。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次签证日期 附件二 签 证 内 容 上海市室内设计修改或变更签证单
签证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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