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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公文博客网)一文中作者认为不同税收规定和众多税收优惠是纳税筹划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国家利用税收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有目的的引导,实现资源在整个国民经济间的有效配置,因此对一些亟需发展的地区和项目往往采用低税甚至免税的措施,并制定一些相应的税收法律。国家的税收法律对同一个经营项目在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不同的经营者以及经营项目采用高低不同的税率,制定减税或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一些社会急需发展的产业,限制一些“饱和产业”和“夕阳产业”的发展,引导经济资源有序的流动,优化产业结构。事实上国家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征税依据是什么,无一不体现政府的意志,但这种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是依赖于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通过设置税种、确定税率、选择课税对象、课税环节等体现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具体说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在我国,纳税筹划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纳税筹划欲望在不断增强,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代理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纳税筹划活动。北京、深圳等纳税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了一些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等。但毕竟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与一些会计方法相结合。“企业所的税税前扣除规定比较分析”(《财会通讯》,2008年第8版,湖南财经高等科学院)中胡伟讲到,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指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指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其他支出。新税法增加了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的规定。虽然新税法没有明确资本性支出,资本的利息,回扣支出,担保支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但企业不能理解为允许,从常规看这些项目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所以,企业应更深入研究新税法,以避免不合理的纳税筹划以及企业不可预测的损失。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资本弱化避税原理探析”(《财会月刊》,广西财经学院,广东白云学院,2008年第7期)中董再平和刘剑锋认为,负债经营能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一定标准时,就产生
了资本弱化。因为资本弱化避税主要是由于母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不同,以及母公司采取债务投资时所减少的“税收挡板”利益和采取股权投资时获得的“股权增加”利益的比较,国际资本弱化避税产生于税收利益在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的分配差异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选择。单独从被投资企业来看,资本弱化避税的基本原理是债务资本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和红利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从而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但笔者认为只从被投资企业来看,由于其收到的利息和股息或红利所交纳的税款并不相同,因此从税收角度看,只有把投资方企业和被投资方企业作为一个关联整体对待,站在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来分析资本弱化效应,才能得出比较正确和清晰的解释。从而得出企业纳税筹划比较正确的结论。
加强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基础管理工作对改善本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财会月刊》第2008年第7期,广东商学院)中卢剑灵教授提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完善限制资本弱化的条款,一般反避税的兜底条款,这些规定使企业常规避税方法的应用空间减少,并使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和压力在加大,如反避税条款涉及的不预知性,避税非零成本的出现等。企业应积极运用“预约定价制的风险成本。预约定价制的实现是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标准而实施的事前判定,对节约成本具有重要意义。认真做好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基础管理工作。企业能否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的,可仅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计5个百分点。
“税务筹划误区辨析”(中国税网)中顾跃南提到,据宋洪祥等人在《中国税务报》(2002/12/03)上披露:某本关于税务筹划的书中写道:“把已实现收入变为未实现收入的方法 ,是把已实现的收入用应收款这一账户挂账,如有可能甚至可以暂存在其他单位,并用此款项直接进行再交易,如直接购买此单位的商品货物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延迟缴纳税款,使个体工商业者相当于无偿地借用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把某一期(年度)可能进入较高征税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地降到较低税率的级距,从而避免被课以较重的税额。”上例所述的纳税筹划技法,其教唆性较为明显。此外,也有相当部分筹划个案立意不高,筹划技法大多属于“钻空子”、“打擦边球”之类。例如,《 企业 分分合合,“两免三减半”到手》(《中国税务报》2003/01/21)这一筹划个案,仅从字面上看,并未发现有何违反税收法规的破绽,应属合法的税务筹划案例。然而细究起来,却也有其欠缺之处。纳税筹划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历史并不长,出现某些缺陷或问题也在所难免。这些问题,有的属于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有的属于方
法上的不足。这些问题不解决,税务筹划就会陷入误区。因此,有必要吁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关注,研究和解决纳税筹划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各类问题。
总之,不管是从纳税筹划的历史发展速度还是从其研究的方向看,纳税筹划已成为企业实现最佳纳税,涉税零风险,节流型理财等必不可少的一步。它在市场经济中有着旺盛的生命力。随着我国法制逐渐健全,税法不断完善,这种生命力也在日益强大。相信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成为一个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也将成为大中小企业在财务决策中的习惯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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