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11〕180号
(1)优先安排用地。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2)采取有利供地方式。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3)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
1.执行自治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
务收入占全部收入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发展和改革委、科技局负责)
2.执行自治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市地税局负责)
3.执行自治区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的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市地税局、教育局负责)
(七)切实做好为民营经济的各项服务
1.加大民营经济政策的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每年6月要组织各部门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不执行政策和执行不到位的,各部门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民营经济办,要于6月底前全部整改落实到位,市民营经济办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民营经济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负责) 2.加强民营经济的环保服务。从2011年开始,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至少举办1次培训,加强对民营企业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政策、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培训。取消民间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费用,主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环境保护的实际问题。(市环保局负责) 3.实行挂钩帮扶制度协调推进民间投资项目进度。建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市领导和部门负责制,帮助企业解决在投资建设和运营阶段出现的具体问题。(具体分工见附件2) (八)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引导更多人才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创业。为到民营经济领域就业的人员落户、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提供方便。民营企业必须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推进民营业户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分散、化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民政局、卫生局、科技局负责)
2.切实加强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管。对新办的民营企业,执行自治区免收注册登记费的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清理并
取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市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办负责)
3.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南宁日报》、南宁电视台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客观公正宣传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适时宣传一批民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及好经验、好做法。(市委宣传部、各相关单位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要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实行发展民营经济“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限和工作标准,逐项逐环节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单位于2011年8月25日前将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方案、工作机构设立情况及联络人员名单报市民营经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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