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11〕180号
国资委、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负责)
7.加大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力度。配合自治区修改完善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涉及的资产评估、资格审查、市场竞价、人员安置、债务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变更、资产剥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清除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障碍。(市国资委、法制办、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8.放宽民营业户名称、经营范围和出资限制。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标明生产领域的前提下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与投资的主要领域连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词语。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词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允许按行业大类核定连锁企业经营范围。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市工商局负责)
(二)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 1.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每年收集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看好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向自治区申报全区重点技术改造或千亿元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项目。通过科技项目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强化培训辅导工作,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对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市工信委、科技局、工商局、财政局负责)
2.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广西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每年至少帮助1家民营企业申请广西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帮助1家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市工商局、科技局负责)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1.建立全市银企合作机制,每年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洽谈会,帮助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要逐年有所增加。(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2.强化对民营业户的担保服务。对为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
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经营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拓宽动产抵押范围。(市财政局、工信委、金融办负责)
3.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拟上市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2011年筛选3—5家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民营企业作为市级重点培养对象,并推荐纳入自治区拟上市资源库,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对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的民营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资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上市民营企业(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上市民营企业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市金融办、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4.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为驻邕的股份制银行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在宾阳、横县等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市金融办负责) 5.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失信主体惩戒机制,2011年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建设全市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促进诚信经营,为企业融资奠定信用基础。(市信用办、工商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负责)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支持
1.对民营企业争取政府投资给予同等支持。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技改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北部湾经济区专项投资、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服务业专项投资等)、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北部湾办、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2.积极申请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要积极组织本市民营企业申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争取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负责)
3.实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每年公布一批本市民营企业生产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节能等产品推荐采购名单,促进政府采购本市民营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争。(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
1.根据自治区部署,对民营企业的用地按以下政策提供支持。(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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