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3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
纷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演艺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
【要点提示】 演艺合同属于混合合同,由(委托)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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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劳动等多种关系构成。对于违反演艺合同的行为,应当按照该行为所违反的合同内容及合同的目的来确定其法律规则的适用。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确认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立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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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综合相关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2008年6月6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2008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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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9日)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张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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