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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
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储量管理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18 【实施日期】2016.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
知
(桂国土资规〔2016〕8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及矿业权人:
《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已经6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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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属于自治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国土资源部委托评审备案的报告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勘单位、评审机构、储量评审专家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始终以全面、公正、真实、可信、科学为前提,切实保障资源储量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评审工作是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查和技术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工作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保密要求和评审备案的相关规定。 2 / 6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按公平、回避、保密、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自治区国土资源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评审受理范围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受理要求、评审结果应公开透明。
第八条 受理和评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权限
第九条 储量评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储量评审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自治区储量评审机构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所属市储量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各市国土资源局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储量管理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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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属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
(一)申请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和探矿权保留依据的资源储量。
(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除公开发行股票外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不同地质勘查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查明或预测的资源储量。 (六)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四章 评审职责和规则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勘查单位和编写单位及个人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储量评审机构对评审意见书及其评审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专家组向储量评审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专家组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提出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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