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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经销商担保责任纠纷案件中承租人的法律地位
作者:李剑文
来源:《卷宗》2017年第17期
摘 要: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中,通常经销商会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融资租赁公司的担保债权从权利从属关系的角度看,是融资租赁债权的从权利。因此,在融资租赁公司与经销商的担保纠纷案件中,承租人是必要的当事人。 关键词: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经销商担保;债权关系
工程机械因价格高、投资回收周期长、购买人支付的货款多来源于使用标的设备的回报资金等特点,融资交易方式比较多见。一般而言,常见的融资交易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经销商融资的分期买卖;二是向银行融资的按揭消费贷款;三是向专业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融资租赁。其中,后两种融资方式有一定的共性,都是向作为金融机构的第三方融资,并且都会要求经销商承担融资还款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但是,融资租赁在具体操作方式上与银行等存在明显不同的交易习惯,导致在融资租赁公司在实现担保债权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 1 融资租赁公司实现经销商担保债权的特殊性
融资租赁公司实现经销商担保债权的特殊性,是由其独特的交易习惯决定的。
银行融资的情况下,银行和经销商之间一般会签订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为框架性的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了经销商为客户(工程机械购买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条款。然后再具体的实务操作中,银行每与贷款人(工程机械设备购买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都会要求经销商作为担保人会签,这是一种银行业务的标准化操作流程。在贷款人逾期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都会要求经销商作为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对这类纠纷案件中,银行、贷款人和经销商之间法律关系是清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纠纷当事人地位也很好确定,少有争议。
融资租赁情形下,融资租赁公司和经销商之间也会签订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为框架性的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了经销商为客户(工程机械购买方,也即融资租赁关系建立以后的承租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条款。但是在事务操作中,以后融资租赁公司在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很少有要求经销商在作为保证人会签的情形。并且,出于工程机械生产商(工厂)、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或极为紧密的合作关系,作为工厂区域销售代理商的经销商与融资公司的合作关系也较为密切。三方之间对于从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的最终用户——承租人处收回资金有着共同的利益指向,在收款方面合作紧密。所以,在融资公司起诉承租人的案件中,一般没有把经销商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反而,有时还会授权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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