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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办法及标准》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汕劳社[2008]22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汕头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1.30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定病种鉴定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汕劳社[2008]2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办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汕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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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办法及标准
为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根据《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汕府[2007] 17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办法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下称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必须经指定医疗机构初步鉴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体病种及鉴定标准见附件1)。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办法分两步进行: (一)医疗机构初步鉴定。参保人需持相关病种的既往病史资料、有关检查及化验报告单或医疗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填写《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疾病鉴定表》(附件3、下称《鉴定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由相应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病情鉴定意见,并经医疗机构审核后加盖医疗鉴定专用章。
常住异地参保人可在当地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鉴定(工作地点或居住地点在县城以下地方的,可到当地二级综合医疗机构申请鉴定),也可在我市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鉴定。《鉴定表》向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两个月组织医疗专家对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进行审核认定。受理参保人申报按以下步骤进行:
1、通过医疗机构初步鉴定的参保人将《鉴定表》及有关病历资料交给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逢双月的6日前,按隶属关系将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参保人的《鉴定表》及 2 / 4
有关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送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提交的《鉴定表》及有关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后,在《门诊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将《门诊病历》原件退还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退还参保人;
4、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后,对申报人申报的资料按要求整理后于双月的10日前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5、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逢双月的20日前组织医疗专家对参保人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的当月底至次月5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回执到原受理申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回《鉴定表》及有关资料。 二、复查办法
门诊特定病种病情鉴定实行复查制度。
(一)定期复查。患下列疾病的参保人自鉴定之月起,每三年必须重新复查一次,程序按上述鉴定办法进行。 1、恶性肿瘤; 2、心脏病;
3、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4、情感性精神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6、尿崩症。
(二)以下情形之一者,需重新鉴定。
1、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非透析治疗(非肾脏移植)改为透析治疗的,或者透析治疗改为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的;
2、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改为透析治疗的; 3 / 4
3、其他情形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病种及患者的治疗情况临时
指定。
(三)免重新鉴定。患下列疾病的参保人,在按本办法鉴定通过后,不需要再进行鉴定,但被随机抽查复查者除外。 1、慢性肾功能衰竭;
2、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治疗); 3、帕金森病; 4、精神分裂症; 5、血友病;
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7、肝硬化(失代偿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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