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附件:1、2008年纳入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的城市名单(略)
2、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
二〇〇八年三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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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
一、监测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城市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的实时监测,为政府部门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为国土资源部门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监测系统的任务与功能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一项全国上下联动的系统工程,具体工作任务为:通过确定城市监测范围,设立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并适时公布。
监测系统由公众端、城市端和中央端构成。公众端是公共信息平台,依托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www.landvalue.com.cn)运行;城市端是各城市进行地价动态监测的管理平台,具有对地价数据及相关指标进行采集、整理、初步分析和传送到中央端的功能;中央端是国家级地价动态监测的管理平台,主要任务是对城市端上传的地价信息进行整合与宏观分析。
(三)监测范围
地价动态监测的城市范围主要包括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地区、长江沿线经济带等经济发达区域的重点城市。监测城市的范围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必要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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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依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以下简称《规范》)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本方案中对具体工作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组织与分工 (一)责任分工
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技术工作可由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实施,标准宗地价格信息采集由土地估价师承担。责任与分工如下:
1、国家级: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并对各城市开展地价动态监测情况进行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为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监测工作总体运行的技术支持、完成监测系统中央端和公众端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具体包括:
①对城市的监测范围、标准宗地和具体承担工作的技术承担单位、土地估价师等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②每季度、年度对各城市的监测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③维护和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及网络平台; ④开展复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2、省级: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加强对有关城市的监督和指导,配合部开展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考核意见督导城市整改落实。有条件的省和自治区,可结合部部署的地价监测工作,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开展地价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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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级: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级的统一要求,负责全面落实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任务,对本城市地价监测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包括:
①确定一家运行稳定、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作为技术承担单位;同时选择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良好信誉的土地估价师承担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原则上,每宗地的地价信息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每名土地估价师承担信息采集的标准宗地数量不得超过15宗。
②确定监测范围、布设城市标准宗地;
③协助技术承担单位收集土地交易、土地供应、标准宗地权属登记等基础信息;
④督促技术承担单位组织土地估价师开展标准宗地信息采集等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监测成果并上报;
⑤定期整理汇总季度、年度监测成果和相关技术资料,归档备查; ⑥日常监督,对技术承担单位和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并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复查考核等工作。
4、技术承担单位:技术承担单位负责本市地价动态监测的技术支持工作,牵头组织土地估价师采集标准宗地的季度、年度地价信息,形成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对上报监测成果的“及时、真实、准确、规范、完备”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①协助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监测范围,划分地价区段,布设标准宗地; ②牵头组织土地估价师按季度、年度采集标准宗地地价信息,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核整理与汇总,收集整理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供应等信息,测算城市地价水平、增长率等;
③对各类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撰写本城市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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