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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P-S-PC-PL-016-2009/B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制造工艺规范
A.1 总则
制造厂应根据订货合同的弯管基本参数、弯管用钢管原材料及本技术条件制订详细的制造工艺,进行制造工艺评定,制造工艺一经确定,制造厂商必须制订相应的工艺保证措施,以保证在整个制造期间工艺不变,制造工艺及保证措施应报告购方业主。弯管基本参数(除弯曲角度和直管段长度外)、钢管原材料、制造工艺改变时,均应进行工艺评定。 A.2 弯制工艺
A.2.1 弯管厂应向购方报告下列基本弯制工艺参数以及弯制工艺制度:
a)弯制加热温度,?C; b)推进速度,mm/min; c)加热带宽度,mm; d)冷却水压,MPa; e)冷却水的上限温度,?C。
A.2.2 制造厂不仅应严格控制弯制时热输入功率,而且要制订出用有效的温度计检测温度的周期、方法,以控制加热温度在规定范围内,检测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精度,可采用红外测温计、光学高温计。 A.2.3 弯制时推进速度、冷却介质用量与冷却后介质温度的匹配控制措施。 A.3 弯后回火热处理工艺制度
A.3.1 弯管厂应报告下列基本回火热处理参数:
a)加热温度及温度控制范围,℃; b)保温时间,h。
A.3.2 可采用均热区温度控制在±20℃范围内的连续炉或分批装料热处理炉进行热处理。炉子的记录仪器系统应能记录各区温度的加热曲线。弯曲曲率半径(R)和/或壁厚(t)不同的每一种规格的弯管,应对感应加热弯制工艺和弯后回火热处理工艺进行工艺评定,工艺评定试验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购方应能得到制造商工艺评定结果。 A.3.3 分批装料布置图及每次装料情况。
A.3.4 合理布置测温点,记录热电偶数量、布置位置及每炉弯管的温度测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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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首批检验
B.1 总则
B.1.1 首批检验应在购方代表或购方委托的监督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首批检验弯管应由购方代表或购方委托的监督人员在首次生产的成品弯管或8.1.1的弯管样件中抽取。
B.1.2 若首次检验的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另取弯管或样件进行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制造商可以选择:(1)改进工艺,重新生产一批;(2)调整弯后回火热处理工艺参数重新热处理一次,再按5.1~6.6及8.1~8.4规定进行检验,直到达到本技术条件要求,方可正式生产。 B.2 首批检验要求 B.2.1 抽样
从同一制造工艺首次生产的弯管或样管中抽取5根弯管或样管进行B.2.2 g)、h)、i)项目检验,其中随机抽一根按B.2.2 a)、b)、c)、d)、e)、f)项目检验,再在剩余4根中抽1根进行B.2.2 j)项目试验。
B.2.2 检验项目
a)化学分析; b)拉伸试验;
c)直缝埋弧焊弯管焊缝导向弯曲;
d)夏比冲击(弯管内弧、外弧、中性区、焊缝(埋弧焊弯管、高频电阻焊弯管)和热影响区(埋弧焊弯管),-20℃(非埋地感应加热弯管夏比冲击试验温度由购方、承担管道设计和检测单位三方协商确定);
e)弯曲段管体外弧侧夏比冲击韧脆转变曲线,转变曲线至少应包含下列温度的试验点:20℃、0℃、-10℃、-20℃、-40℃、-60℃。 f)维氏硬度; g)里氏硬度检验; h)外观质量及尺寸; i)无损检测; j)静水压爆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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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P-S-PC-PL-016-2009/B B.2.3 试验要求
B.2.3.1 a)、b)、c)、e)、f)、g)、h)、i)试验结果应符合4.1、5.1~5.6、6.1~6.8、7.1~7.4及8.1~8.4的规定;
B.2.3.2 j)项试验应记录爆破压力及爆破位置,爆破压力应不低于与其连接的干管线管理论计算压力。B.2.4 首批检验报告
首批试验结果合格后应编制首批检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上述所有试验与检验的结果。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标志的说明
C.1 标志的位置
C.1.1 成套标志应用模版喷刷法,字迹清楚而耐久地喷刷在每一弯管一端的内外表面上。 C.1.2 成套标志应包括下列事项:
a) 技术条件号; b) 外径(D);
c) 直管段名义壁厚(t); d) 弯管钢级; e) 弯曲半径; f) 弯曲角度; g) 业主名称或代号; h) 弯管编号; i)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C.1.3 标志表示如订货合同有规定、按订货合同规定执行,如订货合同无特殊规定则按图C.1执行。
A—技术条件号 B—外径,mm
C—直管段名义壁厚,mm D—弯管钢级 E—弯曲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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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G F E D C 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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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弯曲角度 G—业主名称或代号
H—弯管编号应放在第一位或次位 I—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图C.1 标志方法
C.1.4 在制管过程中,同一生产厂商生产的每根弯管应用连续的编号系统予以标识,每根弯管的内外表面均应能看到弯管的编号。 C.2 钢印标志
不允许采用冲模标志(不论冷冲压还是热冲压)。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非酸性服役条件下的无损检测
E.1 无损检测人员资质要求
E.1.1 无损检测人员应经石油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机构或经中国石油认可的专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机构按照GB/T 9445、ISO 11484、ASNT No.SNT-TC-1A推荐作法或类似标准要求培训考核资格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检测操作。鉴定合格的检测人员如未从事该项无损检测工作超过12个月,则应按上述方法对其重新鉴定。购方有权审查和验明有关操作人员的资质证书。
E.1.2 无损检测应由1、2或3级人员进行。
E.1.3 显示结果的评定应直接由2、3级人员评定,或在2、3级人员的监督下,由1级人员进行。
注:ISO 11484中1、2和3级分别与ASNT SNT-TC-1A中Ⅰ、Ⅱ和Ⅲ级相对应。
E.2 检验的标准做法
除本附录另有特殊规定,对于表面检查(见10.2.7)和壁厚检查以外的其它要求进行的无损检测,应按照下述标准或等效标准进行。 a)电磁(漏磁) b)电磁(涡流) c)超声波
ISO 9402、ISO 9598或ASTM E570; ISO 9304或ASTM E309;
ISO 9303、ISO 9305、ISO 10124、ISO 11496、ISO 12094、ISO 13663、ASTM
E213、ASTM A435或ASTM A578; d)超声波(焊缝) e)磁粉
ISO 9764、ISO 9765或ASTM E273; ISO 13664、ISO 13665或ASTM E709; ISO 12096或ASTM E94;
f)射线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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