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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既有的风险防范体系形成有效补充。
(一)IRS在信用风险管理上的创新性应用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09年版)的定义,IRS中浮动金额的参考利率指交易双方约定的在利率确定日用以确定浮动利率水平的利率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一年定存利率(TD)、Shibor、回购定盘利率。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IRS交易多是以上三种利率作为浮动参考利率的,尚没有出现将债券到期收益率作为浮动利率指标2,但如果我们创新性地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作为浮动金额的参考利率,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管理信用风险。
对于信用债券而言,其收益率波动既是市场风险的一种体现,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信用风险的信息。因此,将IRS创新性地应用于信用债市场,既可以发掘市场风险信息,又可以同时发掘市场风险背后的信用风险信息。下面的例子是笔者设计的一种应用于信用债市场的IRS交易结构。
假定交易者A持有某只特定评级的信用债,如果A预期未来一段时间该债券收益率将上升,那么为防止相应的损失,或利用收益率变动获利,A可以寻找对收益率持不同预期的交易者B进行互换交易。与市场上常见的交易模式不同,此互换交易中A直接将所持债券的利息转移给B,并换取B的浮动支付,其交易结构如图3所示。
图3 IRS在信用债市场的创新应用
若A、B双方对于债券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趋势存在分歧,则IRS协议可规定B按照该信用等级同期限债券收益率,或者该债券本身的收益率,加减双方协定的利差,对A支付利息。交换中的固定利率可设为债券利率,以全部转移交易者A持有某只债券的的利率风险敞口。通过这个交易,A可以按市场化定价将债券收益率波动所造成的风险敞口转移给B。
例如,当IRS交易开始时,某债券的价格等于其面值。IRS协议可规定,在每个支付时点,A按票面利率向B支付债券利息,而B按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向A支付利息。由于开始时债券市价等于面值,所以当IRS交易开始时,债券票面利率与收益率相等。在随后的协议期限内,当债券信用风险提高,收益率相应上升,B需要向A支付高于债券利息的金额,A从交易中获利,也恰好覆盖其所承担的风险;反之,当债券信用风险降低,收益率相应下行,B向A支付低于债券利息的金额,B从交易中获利,但A所获得的支付也与其承担的风险相适应。
本文所提出的创新型IRS交易模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激励,促使他们充分发掘关于某类债券或债券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的信息。如果该产品被充分应用于信用债市场,其定价将成为反映信用风险的有效指标。信用债市场的风险是由整个市场上融资主体的信用风险所共同决定的。因此,IRS的这种创新广泛应用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信用风险的市场化定价和市场化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债券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创新运用IRS来对冲由信用风险引起的收益率波动,但如果债券投资者预期债券违约概率很大,最好还是应用CRM一类的信用衍生品来进行更充分地对冲。利率衍生品终究不可能完全替代信用衍生产品。
(二)IRS与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的差异
在这个IRS交易中,A转出的仍然是市场风险敞口,而非信用风险敞口,但是对于信用债而言,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紧密相关,交易市场风险敞口同样可以起到管理信用风险的作用。表面上看,IRS的这种创新应用与CDS有类似功能,但两者仍然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这可以通过对比IRS与CDS的交易结构得到很好的说明。如果A与B开展的是直接转让信用风险敞口的CDS交易,则交易结构如图4所示。这与本文提出的IRS交易存在三点显著的不同:
图4 CDS交易结构
第一,在CDS交易中,A向B支付的是一笔浮动费用。这笔浮动费用与债券发行者的信用风险溢价是直接相关的。而在IRS交易中,A向B支付的是固定的债券利息。
第二,在CDS交易中,若债券的发行主体不发生信用事件,B对A则无支付义务,只有当信用事件发生时,B才有义务补偿A在信用事件中所受到的损失。而IRS交易中双方始终要进行相互的利息支付。
第三,CDS交易更容易被操纵。比如交易者B可以人为地压低债券价格,制造债券发行者信用风险溢价上升的假象,使A在CDS交易中多支付费用。在现实的CDS交易中,这种操作手法并不鲜见。而在IRS交易中,如果双方约定以Shibor或同评级债券的收益率作为浮动参考利率,那么B意欲操纵交易就必须影响整体的资金价格,或影响多种债券的价格,这对于单一交易者而言是无法做到的。即使双方约定参考该债券本身的收益率,那么B也只能通过炒高债券价格来减少其在IRS中对A的支付。这虽然会造成A在IRS交易中的损失,但A的现券头寸却会因此获利。A甚至可以卖出所持有债券,并购入相同评级但市价更低的债券,由此产生的资本利得可以弥补其在IRS交易中的损失。
(三)创新应用IRS相对于其他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的优势
除了与CDS的显著差异以外,本文所设计的IRS交易相对于其他市场化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也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这增加了其在风险管理中的实用价值。
1.相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IRS的参与主体更加广泛
自2005年人民银行提出发展人民币IRS、2006年试点推出以来,人民币IRS市场发展非常迅速。截至2013年底,已有108家交易商通过签署交易主协议,并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成为IRS市场的参与者。相较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风险管理工具,IRS拥有更为广泛的参与者基础,可以为更多市场成员提供风险管理手段。
2.相比国债期货,IRS涉及的标的券种更加广泛
尽管国债期货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套期保值功能,但其应用范围仅限于国债交易。而IRS只要求交易双方约定名义本金,却不限定是何种债券的本金。理论上讲,任何债务的利率风险均可使用IRS工具进行管理。另外,IRS的参考利率选择也更为灵活,可以是Shibor、定存利率、回购利率及其他利率。
3.相比其他产品,IRS市场更具深度和广度,市场基础设施更加完备
就市场深度和广度而言,IRS是交易规模最大、最活跃的人民币利率衍生产品。2013年共发生2.4万笔人民币IRS交易,名义本金达到2.7万亿元。同时,IRS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日益完善。IRS市场已于2012年实现了交易确认和冲销业务的电子化,2014年又推出了集中清算业务,这些都为IRS交易活跃度的进一步提高创造了有利条件。 注:
1.本币利率互换交易是交易双方互换等额的按本币计价的名义本金,并据此计算利息互换额的利率互换交易。不同币种的本金之间也可以进行利率互换交易,这种交易一般涉及本金的交换,也被称为货币互换。
2.在国外成熟债券市场上,由于信用衍生品发展已较为充分,并不需要IRS发挥信用风险管理的功能。而在国内债券市场上,将衍生品应用于信用风险管理则尚未引起充分重视。
2014年4月份发表于《债券》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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