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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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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 23: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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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原告胡家凤与被告袁光龙于2005年协议离婚,婚生女袁梦(1996年农历3月16日出生)

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

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加之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女

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观点】

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将案由定性

为监护权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

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袁梦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

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述如下:

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区别的。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

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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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父母离异之后

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

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

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

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监护人并不都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养义务的人。例如,父母作为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

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有的情况下,监护人并不是抚养人。实际上,只有当监

护人同时又是抚养人时,他对被监护人才既要尽抚养义务,也要承担监护责任。因而,不能

把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混为一谈。 v?,_SVgAi

本案原告要求变更监护权不能达到其诉讼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父

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该条规定的其

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在父母之间不发生变更监护人的问题。所以,原告起诉要

求变更监护权实属对法律的误解,这种变更只能是抚养关系的变更。

本案原告可以通过变更抚养关系达到其诉讼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关

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双方仍为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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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监护人,均仍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所改变的

只是父或母哪一方为与未成年人一起共同生活的实际抚养人。因此,无论是父母双方协议离

婚,还是法院判决、调解父母双方离婚时,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归哪一方抚养,

都允许在今后由一方提起变更抚养之诉。

由于本案原告混淆了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提起了不正当的诉求。若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建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

拒绝变更的,可以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本案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即要求变更抚养权,

女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故法院认为,袁梦已满12周岁,其愿意

随父或随母生活,袁梦本人有权决定。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尊重袁梦随母生活的选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

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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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

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

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

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

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香港公务员六次入渝讨儿监护权

昨日下午两点半,第六次来渝讨要两个儿子监护权的香港公务员林万兴,以原告的身份

将前妻父亲李兵(化名)告上九龙坡区法院。林万兴拿着香港区域法院的判决,在法庭上称李

兵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而其前妻妹妹李丽(化名)则称,林万兴曾在香港虐待过儿子,

不配行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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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原告胡家凤与被告袁光龙于2005年协议离婚,婚生女袁梦(1996年农历3月1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加之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女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观点】 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将案由定性为监护权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袁梦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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