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
资工程项目风险控制价,引导企业合理低价投标,避免恶性竞争,推动“资格后审”招标方式的健康发展。三是实行中介机构和监理单位随机抽取办法。结合预选承包商目录的出台,研究实行中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公开摇号办法,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四是研究建立应急抢险工程预选承包商库,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产生施工企业,以体现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五是推行网上招标评标。加强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试点开展网上招投标。在统一全市评标规则的基础上,探索异地远程评标。六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9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评标专家库的资源共享。
(二)各司其职,突出重点,打造诚信市场。一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机关牵头,定期召集发改、审计、财政、建设、交通、林水等相关部门,互通情况、研究问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建设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实现工程效能监察、重点项目稽查、审计监督、财政监督、行业部门监管与施工现场管理多力合一。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闭合监管、系统管理的思路,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内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内控管理和工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配合并监督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二是严格项目变更控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督促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相关资金管理单位不予拨付建设资金,监察、审计部门应将该变更行为作为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三是加强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建设单位对参建企业的诚信评定纳入信用管理内容,形成量化考核、失信惩戒、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建设单位有权拒绝失信惩戒企业参与投标;要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38号),加强对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企业的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尽快出台预选承包商目录,保证优质信用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降低项目建设管理风险。加强对代建单位的业绩评定和信用考核,促进代建市场的培育和完善;要着力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信用系统,实现项目审批信息、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现场施工、质量安全、“黑名单”等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 (三)强化监管,严格问责,确保取得实效。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单位围绕“三监督”(监督投资规模、监督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进度)、“三防止”(防止出现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防止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作目标,加强工作力量,扎实开展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突出“工程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进度质量安全、设计变更和竣工决算”等监察重点,对涉及工程建设的信访举报、舆论反映和安全事故,落实“三个必查”。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
督检查特别是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策失误、举措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场外交易的;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对联系单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决算审计核减额超过工程总价25%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指出拒不整改或导致质量出现严重缺陷的;已完工项目,无正当理由拒不向财政、审计部门送审决算的;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不全,而无法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未建立、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未按规定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回避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附则
(一)各区、县(市)和市级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集中
建设管理机构试点工作。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各区、县(市)和市级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集中建设管理机构试点工作。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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