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
任到人的原则,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一是严格落实投资控制。充分发挥设计对工程造价和质量控制的“龙头”作用,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实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建设单位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概(预)算,是安排投资计划、工程招标、签订合同、办理拨款签证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项目概(预)算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报批程序。二是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建立健全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联系单签证的填写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推行项目重大变更专家论证和内部网上公示制度,提高变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的工程变更。三是推行重大变更招标制。对于单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投资增加额超过500万元、且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重大或较大工程变更,必须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因设计变更而有重大突破的,必须按规定由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六)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合同内容审查。重点审查工程内容、范围、结算和调价方式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确保建设单位与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履
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二是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审查,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冲突。项目合同发生重大变更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最大程度地减少合同争议。三是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组织项目经理部,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提倡应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考勤管理,并落实专人加强对注册建造师、施工班子和监理班子的抽查,确保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到位。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鼓励应用影像技术进行现场管理,特别是对建筑材料、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实施影像资料管理。为加强参建各方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相互监督,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委托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四是加强监理考核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情况签发付款证明书;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22号)等法规、规章以及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落实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发挥监理的“三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施工有关的组织与协调)作用。
(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制定、落实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实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与财政等部门加强衔接,落实资金拨前审核把关,防止工程进度款超支。二是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工程造价内审工作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责任;重大项目要积极推行跟踪审计,强化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积极探索建设资金的延伸监管,重大工程项目可责成施工企业开设专门账户,通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约定,落实资金收付专户进出、对账审核、三方监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账实相符。三是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编制和上报工程结算,在结算送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查核对工作,并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批复后,按批复金额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
(八)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要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设计变更、施
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九)项目竣工交付及后评价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等规定,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交付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管理、实施内容、功能技术、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报请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重点检验项目决策是否科学,项目审批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合同是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标,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等。
(十)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造价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评先创优相挂钩。 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
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中发〔2010〕3号)、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