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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融资中“应收账款”之解读
作者:张海晓,李峰
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10期
摘要: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部分司法解释的建议稿”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新的定义。实际上该定义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就存在着争议,《物权法》将其写入法律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其进行了界定,然而争议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如何理解融资担保中应收账款的概念,对于我们采取权利质押方式设定担保并进行融资意义重大。本文旨在对应收账款的概念进行解读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建议。 关键词:应收账款;一般债权;收费权;质押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10-0112-05
收稿日期:2011-08-15
作者简介:张海晓(1971—),女,安徽芜湖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李峰(1975—),男,安徽亳州人,上海商学院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法》第223条虽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进行质押,但是并没有对应收账款的概念和内容加以明确。应收账款之所以在我国《物权法》中得以确立,是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在立法过程中大力推动密不可分的,这在实际上也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大中小企业有通过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迫切要求。①
我国在《物权法》中借鉴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应收账款的概念,“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比应收账款含义更广的一般债权作为出质财产权利无法取得多数人的意见,因而无法反映在法律条文上,但此类财产却有担保融资的广泛要求,因此选择一个范围较窄,又能涵盖经济生活中此类财产的主要词汇便成了立法者考虑的焦点。最后,立法者从《美国统一商法典》上找到了适中的立法语汇——‘应收账款’。”[1](p541)这其实就是我国《物权法》使用应收账款概念的原因所在。
然而新概念的使用却带来了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应收账款本来是普通法系中使用的概念,而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是否会引起理论和实务中理解与适用的混乱呢?这是我们的民事法律规范或法律解释中必须解决和明确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应收账款的概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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