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 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五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设计城市道路时,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设施应当做加盖、密封、除臭等处理。
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二)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并宜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
(三)500千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内应当种植高大乔木,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用设施宜先期建设。
第五十八条 (市政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布置)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管线共同沟。
― 25 ―
(二)车行道为4车道以上的,在道路两侧均应当布置雨水管道。
(三)各种城市市政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路灯、通信等)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3;单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4。
(四)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者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者无接口时,也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
(五)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须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
第五十九条 (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模)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
(一)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 (二)通信管道12孔; (三)天然气管道100毫米;
(四)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
第六十条 (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1米。
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
― 26 ―
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
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第六十一条 (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位置规定)在城市道路上,除确需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杆路。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的,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论证。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按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
第六十二条 (交通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桥梁、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架空部分,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噪、防眩等措施,以降低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轨道车站周边建设项目的设置要求)轨道车站周边建设项目应为轨道车站出入口及其连接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设置提供条件。
― 27 ―
编制详细规划时,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交站场、公交停车港、社会停车场(库)等应当与轨道车站合理衔接。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重庆建筑风格)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发扬重庆建筑风格,强化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滨江头排地块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前低后高的一般原则,其临江一侧宜布局一定规模的体现重庆建筑风格的低、多层建筑。
第六十五条 (建筑色彩及材料)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灰色调。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环保科技饰材,鼓励使用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白色、黄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
第六十六条 (净空保护地区)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
― 28 ―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