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明人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简表》,报科研处登记。 2.科研处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认定。
3.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应以学院的名义进行申请,申请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承担;非职务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申请专利。
4.以学院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在科研处备案,作为学院科研奖励的依据。
第六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
第七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除外。凡准备在外国申请专利的,应首先依法申请中国专利。
第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文件取得申请号后,有关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或项目变更均须到科研处登记,经学院研究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专利实施、实施许可或转让
第九条 学院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学院的专利技术或转让学院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权,都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十条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专利,实施后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取得经济效益,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应按国家有关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验收的规定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科研处负责依法向国家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学院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许可或转让,所得的收益原则上10%作为学院专利基金,90%以报酬的形式或科研项目的形式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25 - -
第十三条 在专利权续存期间,专利维持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承担。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需要放弃专利权,应在科研处登记备案。根据专利实施和技术市场情况,学院有权决定是否放弃学院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权。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五年内不实施,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不实施,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两年内不实施,学院将放弃专利权。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学院将以专利备案为依据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其奖励办法见《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学院职务发明的奖励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第十六条 学院对在研究开发、实施、推广专利和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在占领技术市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挽回损失等方面取得实效并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6 - -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