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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实证考察—以江苏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例
自2006年杭州联合银行成功战略引入荷兰合作银行开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股权改造过程中开始有针对性地引入战略投资者。总体上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引进国内银行业战略投资者为主,其中江苏苏南农商行和苏北农信社之间的“南北”合作不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看,都更加引人瞩目。深入剖析江苏农信系统内的战略资本合作及其参与治理机制,对于有效促进农信社股份制改造进程、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将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自2003年深化农信社改革以来,其产权制度经历从合作制到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演变,通过股权改造和增资扩股,农信社产权主体开始清晰起来,股东的权利意识逐步被唤醒,但股权结构过度分散、股东行权能力弱小等问题直接影响法人治理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农信社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股权结构实现相对集中;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股东参与法人治理,实现股东对经营层的激励与约束。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从一个侧面说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善公司治理的内在要求开始变得迫切起来。
江苏农信系统战略资本合作案例
自2007年以来,江苏省农信社系统内大力推进苏南农商行
与苏北农信社之间的战略资本合作,经过近六年的发展,“南北”双方机构互补互利,成效突出。截至2012年5月31日,江苏全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已组织实施了31对资本合作项目,战略投资参股14.2亿股,投入资金28.3亿元。
江苏虽然地处经济发达地区行列,但省域内的经济发展梯度效应明显,苏南、苏中和苏北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呈现显著的梯度。从产权改革进程看,苏南农信社在全国率先进行农商行改制,建立了相对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苏北农信社由于历史包袱沉重,改制进展相对缓慢;从业务规模看,苏南农商行存款总量5291.7亿元(2012年6月末)是苏北农信社的2.6倍;苏南农商行的贷款总量3538.3亿元,是苏北农信社的2.3倍;苏南农商行的利润113亿元,是苏北的2.5倍。
江苏省委、省政府2005年发布了《关于加快南北产业转移的意见》,省联社积极倡导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南北合作,将苏南有一定资本实力,有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良好经营绩效和有一定投资意向的农村商业银行引入苏北农村信用社,加快苏北地区农信社产权改革的力度。
江苏省联社充分发挥其信息媒介平台的服务功能,有效推进南北合作:
一是将南北战略资本合作与推进产权改革工作有机结合。2008年江苏省联社在研究制定三年改革与发展规划时,明确提出:“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因地制
宜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三年拟新组建银行类机构20家左右,力争使全省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总数达65%以上。苏南农村商业银行与苏北、苏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合作取得实质性成效,引进战略投资取得新的进展。”将推进南北合作作为提升落后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运行质量、推进产权改革的主要措施。
二是因势利导推进机构之间的战略资本合作。江苏省联社每年都将推进行业内部资本合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明确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完成目标、时限和质量要求,按季组织督办,强化完成情况的考核。2009年开始,随着苏中、苏北地区农商行组建数量的不断增加,省联社因势利导、顺势作为,引导苏中、苏北地区新成立的农商行对本地机构的开展战略投资。如盐城的滨海联社、南通的启东联社在省联社的引导下,由本市几家农商行溢价入股,帮助其消化历史包袱,有效走出困境,顺利组建了农商行。
三是搭建机构信息交流平台。省联社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定期组织召开资本合作专题座谈会,组织引资方介绍情况、表明意向、提出需求,让有意向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充分发表意见和想法,促成合作意向。2008年以来,共通过会议联姻的方式,促成26对合作项目,合作总额达20.8亿元。
在省联社媒介平台的引导下,江苏农信系统的战略资本合作实现了“双赢”。对于输出方而言,以较低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谈
判成本实现战略扩张,获得可观的资本回报。对于资本输入方而言,通过战略资本及其带动企业的溢价入股,一方面能够帮助其消化存量历史包袱,尽快达到改制农商行的指标要求;另一方面,提高了输入方的资本实力和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同时,引入资本输出方先进的管理理念、经营理念和服务方式,大大加强了自身能力建设。
战略资本合作机制分析
农信社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和农村金融主力军,承担着国家赋予的支持“三农”的历史使命,战略投资者参与治理必须建立在政府这一利益相关者的规制约束下。为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选择战略投资者时,必须以认可农信社支持“三农”的市场定位为前提,本着自主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战略合作。同时,为了保证农信社股权相对稳定,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很多机构都要求签订长期持有股权的承诺书(至少五年)。
股东的产生必须基于市场化机制,这是战略投资者参与治理的基本前提。市场是一个交易双方自主选择的场所或平台。只有真正按照市场化的价格选择机制,才能够真正选择合格的战略投资者,经过市场选择出来的股东才真正有动力有能力去履行股东权利。因此,在战略资本合作过程中,一定要防止行政力量的过度干预,防止“拉郎配”行为。就江苏农信系统战略资本合作而言,机构之间的战略资本合作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没有任何来自外部的干预。江苏省联社在战略投资者引入中发挥着平台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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