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名,否则,应当在出版的作品上据实署上上作者的真名。本案中,张某并没有要求出版社在出版的《华山导游》一书中不署名,只是出版社按刘某的个人要求,便删去了张某的署名,从而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所以,在侵犯张某署名权的问题上,刘某和出版社都是负有侵权责任的;其次,出版社尽管支付了张某的照片稿酬,让刘某代为交转,但是,出版社并没有注明有张某的稿酬,从而使刘某误认为出版社支付的稿酬都是《华山导游》文字部分的稿酬,进而将稿酬全部据为己有。因此,基于出版社的“没有注明”和刘某的“误认”,从而使张某的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因此他们双方应当对此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7.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翻译人可以要求法律保护吗 案情介绍:
李某翻译过大量外国音乐作品,其中一部分是外国歌曲。1993年2月,甲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外国歌曲300首》收入李某翻译的外国歌曲19首,但未署李某名字,也未寄样书和稿酬,当时李某曾到甲出版社反映此事,但未得到答复。1994年8月,李某发现乙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外国歌曲300首》一书收入其翻译的外国歌曲22首,同样也没有署李某的名字,也未寄样书和稿酬。李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
问:李某可以主张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具体而言,李某对其翻译的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汇编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了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和第24条的相关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翻译人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署名
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非著作权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中,李某对其翻译的外国音乐作品同样享有上述权利。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未经过李某的同意或者许可,便分别在其出版的《新编外国歌曲300首》》中汇编李某的作品,侵犯了李某的汇编权;发行李某的作品,侵犯了李某的发行权;在选用的翻译作品上,未署李某的姓名,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选用李某的作品,不向其支付稿酬,侵犯了李某的获得报酬权。因此,李某的上述权利受到了侵犯,他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寻求法律保护。
8.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案情介绍:
1996年3月,青山出版社出版了李某等四人署名的《新编成语词典》。该
词典条目编排采用按每一词条最后一字的汉语拼音字头为序,条目内容则与某语言所编写的、早已由文化出版社出版的《成语词典》大体相同。1997年2月,该语言所与文化出版社联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某等四人和青山出版社的侵权责任。
问:该语言所和文化出版社提起诉讼的依据各是什么? 案例分析:
在诉讼中,所谓依据,是指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所提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首先,李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了抄袭语言所《成语词典》的行为。所谓抄袭,是指对他人创作的作品照抄照搬或者添头加尾、改头换面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抄袭既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又侵犯了作者著作财产权。李某等四人编著的《新编成语词典》的条目编排采用按每一词条最后一字的汉语拼音字头为序,其条目内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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