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区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最新)
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区属事业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参照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安置有关政策,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等方式综合择优确定上岗人员。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原则,立足内部消化为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七)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区属事业单位经核定取消的车辆,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区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委托区人和公司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原则上封存停驶后3个月内完成处置,情况特殊的不超过6个月,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组织实施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区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统一部署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区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正确把握改革方向,细化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到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九)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制定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执行。
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众多的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根据行业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区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报其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完成后1个月内,将改革的工作安排、参改人员范围和数量、各类岗位和人员的改革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车辆核定原则和数量、取消车辆处置方式和数量、司勤人员安置情况和改革节支情况等,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严格保留车辆管理。区属事业单位要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式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
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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